對於符合以下條件或本年度新設立的出口單位,外匯局可在網上核銷系統中設置網上核銷資格:1,上年度出口收匯考核不屬於“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2.近兩年內沒有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行為;3.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網上核銷,出口收匯、出口收匯相關信息放在外匯管理部門網站上,供出口單位提取。出口單位通過互聯網從外匯管理部門網站提取核銷報告所需的核銷單和出口收匯相關數據信息。在國內收匯、加工貿易合同信息電子數據未批量放在外匯管理部門網站的情況下,出口商可在網上核銷系統中錄入國內收匯、加工貿易合同信息電子數據,可自行錄入需要用於抵扣進口料件或抵扣出口核銷金額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出口商自行補齊電子數據後,應按規定到外匯局辦理核銷手續。
出口商應通過以下不同方式進行網上核銷申報:(1)逐筆申報:對於余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出口業務,出口商應向外匯局逐筆進行核銷申報。(2)批量申報:對於全額核銷的出口業務,出口商應向外匯局批量申報核銷。(三)進料加工批報:進料加工出口業務,出口商應根據合同向外匯局出具批核報告。(4)進料加工批報:對於進料加工項下的出口業務,出口商應根據合同向外匯局進行批核。
出口單位完成核銷單信息與收匯信息匹配後,通過網上核銷單系統向外匯局進行網上核銷單申報。第十五條出口商應通過網上核銷系統向外匯局報告加工貿易合同及其他相關信息。同壹合同下的所有驗證程序完成後,該合同應關閉。第五章出口收匯核銷第十六條外匯局應使用聯網核查系統對出口商提交的聯網核查報告進行自動核查,並將核查數據傳輸至出口收匯核銷系統。外匯局應通過互聯網向出口單位反饋核銷信息。對於自動核銷失敗的網上核銷報告,外匯局應說明原因。通知出口單位通過互聯網補辦網上核銷報告或到外匯局現場辦理。第十七條對於不具備自動核銷資格的出口單位,或外匯局規定的不符合自動核銷要求的核銷業務及報表數據,出口單位應持規定材料到外匯局現場辦理。第十八條實行網上核銷的出口單位無需憑核銷單辦理出口退稅手續。外匯局應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實施網上核銷的出口單位的核銷數據清單。第六章檔案管理第十九條外匯局和出口單位應妥善保管網上核銷業務檔案。除按規定需要長期保存的外,其他核銷檔案應保存3年。出口商應及時打印“出口收匯核銷信息登記表”,並與相關核銷單壹同存檔。第二十條外匯局應將網上核銷的電子數據保存10年。第二十壹條外匯局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出口商網上核銷檔案的保存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