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首次委托出口業務前,憑委托出口協議、工商營業執照和國家稅務登記證,向當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登記。
3.出口企業退稅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文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填寫退稅登記變更單(生產企業填寫壹式兩份,退稅機關和企業各執壹份)。按照規定,企業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公告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文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變更。變更退稅登記的範圍包括:
改名字;
變更企業代碼;
變更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稅務員;
添加或取消分支機構;
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改變生產經營範圍或者方式;
註冊資本(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改變隸屬關系;
變更生產經營期限;
變更或增減銀行基本賬號;
變更其他稅務登記內容。
企業辦理退稅變更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
稅務登記變更申請書;
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註冊證);
退稅機關出具的退稅登記證原件(登記證、登記表等原件及復印件。);
4.出口企業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或者其他騙稅行為,依法暫停退稅、終止退稅業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前,進行退稅清算,追回多退的稅款,並持有關文件向原退稅機關申報辦理註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因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涉及變更退稅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前,向原退稅登記機關申請註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退稅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註銷稅務登記時,應提交的材料包括:
上級批準或董事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外商投資企業
應提交政府部門批準和董事會決議;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註銷登記證或吊銷許可證的決定;
原退稅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
稅款、罰款和滯納金繳款書復印件;
其他相關材料和證明。
5.未辦理出口退稅稅務登記證的企業不得辦理出口退(免)稅。對逾期未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企業,除責令其限期改正外,處以1000元的罰款。
6.出口退稅稅務登記證實行年審和定期換證制度,時間由市局統壹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