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罪是指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嚴重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出售行蹤軌跡信息,用於犯罪的;
2.明知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其實施犯罪而向其出售的;
3.出售賽道信息、通訊內容、信用信息、物業信息50余條;
4.出售住宿信息、通訊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信息500條以上的;
5.非法出售上述第三項、第四項以外的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6、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7、出售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信息,數量超過上述標準50%的;
8.兩年內因該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並非法出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