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來,隨著註冊制改革穩步推進,創業板發行審核質量把關也進壹步加強。近日,深交所發布最新壹期《創業板註冊制發行上市審核動態》,對今年1-10月的發審總體情況、政策動態、監管動態、現場督導、被否案例等情況進行通報。
創業板註冊制下的發行節奏保持平穩,投融資功能進壹步加強。今年1-10月***有123家創業板公司完成發行上市,融資金額1520億元。其中,10月,***有7家創業板公司上市,融資金額63億元;7家公司發行市盈率中位數為39倍,平均數為38倍。
總體來看,深交所今年審核發行節奏有條不紊,但被否案例和終止情況也時有發生。1-10月,創業板***受理IPO申請207家,10月IPO受理數目較上月環比驟降,僅有1家。審議通過的IPO首發為177家,再融資33家,轉板2家,重大資產重組5家;否決首發15家;7家首發公司則申請取消審議。終止案例方面,1-10月終止審核首發129家。
1-10月IPO受理207家,6月最密集
今年1-10月,創業板***受理IPO申請207家,10月IPO受理數目較上月環比驟降,僅有1家IPO企業獲受理。資深投行人士王驥躍認為:“這屬於正常現象,每年下半年都是IPO受理的低谷,10月份用半年報數據申報的企業又來不及。”
通常來看,每年6月和12月都是IPO受理的密集期,今年的情況也不例外,6月達到年初以來受理數量的高峰期,IPO受理企業有144家。有券商投行人士解釋稱,企業6月“踩點”申報主要原因是基於招股書財報有效期的問題,“企業IPO壹般采用年報數據申報,到6月30日之後就過了有效期,12月以半年報數據申報情況也是同理。”
再融資受理方面,1-10月創業板***受理再融資申請160家,10月受理20家,環比增長約43%。整體來看,今年創業板再融資受理家數呈現有升有降的“過山車”走勢,其中8月再融資受理家數達到了全年高峰,達到34家;全年受理低谷期分別是2月和5月,各為5家。重大資產重組方面,1-10月深交所***受理10家申請,10月無新增。
總體來看,深交所今年審核發行節奏有條不紊,這當中被否案例和終止情況也時有發生。1-10月深交所審議通過首發177家,再融資33家,轉板2家,重大資產重組5家;否決首發15家;7家首發公司申請取消審議。其中,10月審議通過首發9家,再融資1家,重大資產重組2家。
終止案例方面,1-10月終止審核首發129家,再融資14家,重大資產重組3家。其中,10月終止審核首發5家,重大資產重組1家。
註冊情況方面,1-10月深交所報會註冊首發137家,再融資105家,重大資產重組7家。註冊生效首發126家,再融資95家,重大資產重組5家;同意轉板上市2家。
其中,10月,深交所報會註冊首發13家,再融資5家,重大資產重組3家。註冊生效首發4家,再融資6家,重大資產重組1家。
創業板上市委問詢重點關註六類事項
近期,深交所對2021年7月至2022年9月上市委審議首發項目整體情況、問詢主要關註事項等進行了梳理,首發審議整體情況上市委***召開110次會議,審議首發(含轉板)項目285家,從問詢問題數量來看,上市委對單個項目的平均問詢問題數量有所減少,關註事項更加聚焦。
從問詢問題關註事項大類看,主要包括財務數據與內控制度、行業與業務模式、合法合規性、實際控制人認定與股權、技術與創業板定位、風險揭示與其他六大類。
現場問詢問題中,“財務數據與內部控制”和“行業與業務模式”占比最高,均為31.30%,但同比下降7.07和0.84個百分點。其他四大類關註事項占比均上升,“技術與創業板定位”占比上升最多,表明上市委對發行人是否符合創業板定位、技術與知識產權等的關註度提高。
會後落實事項與現場問詢問題同比變動趨勢壹致,“財務數據與內部控制”和“行業與業務模式”占比下降,其他四類占比上升。其中,“風險揭示與其他”替代“財務數據與內部控制”成為占比最高的落實事項,占比為29.30%,上升2.21個百分點,表明上市委更加重視發行人風險揭示的充分性。
此外,從上市委現場問詢和會後落實的細分關註事項來看,主要包括業務發展、客戶情況、控制權穩定性、經營合規性等方面。
安天利信IPO發行被終止,根源在成長性與定位
近日,深交所網站發布關於終止對安天利信IPO發行並在創業板上市審核的決定,公司的成長性及創業板定位是深交所問詢中重點關註的問題,本期《審核動態》中,深交所對該被否案例進行了詳細說明。
11月3日,經創業板上市委會議審議,深交所認為安天利信不符合首發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或信息披露要求,認為安天利信的主營業務為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和建築設計等專業技術服務,屬於專業技術服務業。
上市審核中心在審核問詢中重點關註了公司的成長性和創業板定位等事項:
壹是發行人與同行業相比業務規模較小,主要業務全國市場占有率較低,省內競爭落後於細分行業龍頭;社會固定資產投入增速放緩對發行人所在市場產生壹定影響,發行人是否具備成長性。
二是發行人無發明專利,不屬於高新技術企業,報告期內研發投入較小,研發及專業技術人員較少,發行人核心技術是否具備先進性,相關業務是否具備創新性,是否符合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的創業板定位。
上市委會議審議認為,發行人未能充分說明其符合“三創四新”的特征及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的創業板定位要求,不符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三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