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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退市新規定

註冊制的好處在於企業上市的門檻放寬、企業上市的速度加快,但同時退市風險也有所提高。2020年4月28日創業板註冊制改革敲定,此時我們更應當關註退市風險,下面來介紹創業板退市的有關規定。

創業板退市新規定?

創業板退市的指標有三大類,分別是交易類、財務類、規範類:交易類指標規定,當成交量、收盤價、市值分別低於壹定標準時,就會觸發退市條件;財務類指標規定,當營業收入、凈利潤、凈資產低於壹定標準,或者審計報告達不到要求,便會觸發退市條件;規範類指標主要規定了信息披露義務以及股本股權分布等條件。

創業板退市的具體條件如下:

壹交易類退市指標:1、連續壹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二百萬股;2、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3、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五億元;4、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四百人;5、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財務類強制退市指標:1、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壹億元、或追溯重述後最近壹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壹億元;2、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最近壹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3、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4、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規範類強制退市指標:1、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披露;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3、因信息披露或者規範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4、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解決;5、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6、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7、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便是小編的分享,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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