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孵化園是政府為創業者搭建的制度性、公益性、智能化的服務園區,為新創辦的小企業提供有利於存活、發展的服務環境和空間環境的服務。進入孵化園的創業者,可以得到低成本或無成本的各種服務,化解創業風險。在創業孵化園的企業孵化期滿後,必須退出孵化園,由創業孵化園吸納新的創業實體入孵。
創業孵化園是政府為企業家建立制度、公益、智能服務園, 為新成立的小企業提供有利於生存、發展的服務環境和空間環境服務。進入孵化器的企業家可以獲得各種低成本或免費的服務, 以化解創業風險。企業孵化器孵化器潛伏期結束後, 有必要退出孵化器, 將新的創業實體納入孵化器。
根據《鄭州市創業孵化園(基地)認定及管理辦法》創業孵化園分為綜合型(包括產業集聚區、工業園區、科技園區、大學生創業園區、電子商務產業園等)、樓宇型、門面型(包括壹條街)、市場型、加工型等5種類型。
申報認定程序:
1、市級創業孵化園,法人單位提出申請,市創業指導中心(市勞動保障培訓就業指導中心,以下簡稱市創業指導中心)審核,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並授予“XXX創業孵化園”牌匾。
2、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園,法人單位提出申請,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報市創業指導中心備案,由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授予“XXX縣(市)區創業孵化園” 牌匾。
擴展資料:
《鄭州市創業孵化園(基地)認定及管理辦法》第六條 其他事項
(壹)各孵化園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創業人員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經營,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孵化園管理規定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入駐資格。
(二)入駐創業實體孵化期壹般不超過3年,期滿後不再享受相關的扶持政策。
(三)入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直接建立的創業孵化園的創業實體,孵化期滿,必須退出孵化園,由創業孵化園吸納新的創業實體入孵。入駐社會力量建立的創業孵化園經營的實體,孵化期滿,可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適當延長孵化時間,超過孵化期的,不再享受園區場地租金等費用補貼和其他扶持政策。
(四)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所屬創業指導機構對創業孵化園定期、不定期進行檢查考核,達不到創業孵化園條件的,可隨時取消其認定資格,並不再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參考鏈接:鄭州市政府——鄭州市創業孵化園(基地)認定及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