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組織應向社會公開的內容包括什麽如下:
公開募捐情況。
根據《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第三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在民政部門提供的統壹的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統壹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壹)本辦法規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三)公開募捐情況。
(四)慈善項目有關情況。
(五)慈善信托有關情況。
(六)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換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行為等情況。
(七)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三個基本原則:
壹是真實。慈善組織應當公開的是客觀、確切的信息,特別是有關募捐、捐贈的收支等數據信息,不得偽造、編造、捏造,不得進行誤導式描述,慈善組織要對發布信息的真實性承擔主體責任。《辦法》還規定,慈善組織不得以新聞發布、廣告推廣等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信息公開義務。
二是完整。要求慈善組織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全面公開有關信息,不得進行選擇性公開。例如,不能只公開正面情況,對負面問題不予公開;不得有重大遺漏等。需要註意的是,對於慈善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不得公開的信息內容不得公開。
三是及時。慈善組織應當註重發揮信息時效性的價值。當然,“及時”不等同於“實時”,是指在合適的時間節點進行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