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是指公司設立或增資時,股東(包括發起人和認股人)為取得股份或股權,按照約定和法律、章程的規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支付義務。股東出資是股東的基本義務。
股東的主要權利如下:
1.參加股東大會,對公司重大事項有表決權;
2.公司董事、監事的表決權;
3.分配公司利潤,享有分紅權;
4.發行股票債權;
5、請求轉讓股份的權利;
6、無記名股票對記名股票的債權;
7.公司經營失敗、宣告關閉和破產時對剩余財產的處置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持股份的種類和數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公司設立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股東應當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