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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國家工商總局關於用回收玻璃瓶灌裝飲料是否侵權的批復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對利用舊玻璃容器

灌裝飲料進行銷售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的請示的批復

頒布單位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頒布日期 19951019 實施日期 19951019 章名 全文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妳局《關於利用他人帶有註冊商標圖樣的飲料瓶加貼自己的標識後重

新灌裝飲料進行銷售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的請示》(蘇工商〔1995

〕194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對尚有利用價值而又綴附無法消除的商標圖樣的各類玻璃制飲料容器

,他人將其收購後灌裝自己生產的飲料出售,應當將該商標圖樣全部覆蓋

。沒有覆蓋他人註冊商標的,或者覆蓋後商標圖樣主體部分仍然顯露的,

屬於《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4)項所述的商標侵權行為,應予以制止

。  附: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利用他人帶有註冊商標圖樣的飲料

瓶加貼自己的標識後重新灌裝飲料進行銷售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的請示 章名 全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們在辦理商標案件中遇到這樣壹種情況:有些商標註冊人將其註冊

商標用烤花形式直接烤印在裝飲料的玻璃瓶上(如“可口可樂”、“雪碧

”、“津美樂”等),該商標圖樣無法從瓶體上剝離。而另壹些飲料生產

企業大量收購消費者遺棄的上述各類玻璃瓶後加貼自己的標簽(標簽上有

的有自己的商標,有的僅有企業名稱或商品名稱)再灌裝飲料出售,其中

有些標簽覆蓋了他人註冊商標圖樣,有的是部分覆蓋,而有的則沒有覆蓋

。 上述情況是否屬商標侵權?如是,應適用《商標法》哪壹條款?請示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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