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村自建房申請流程
1首先,建房的人要提出申請,去當地填寫壹份個人建房申請審核表。
2.村委會應在意見上簽字並加蓋公章。
3.鎮政府要對這塊地進行初審,出具意見。
4、在村子的各個地方,定期張榜公布。
5、沒有意見的,報縣級主管部門聯合審批。
(1)縣規劃局審核,確定規劃選址意見,並出具批準文件。(2)縣國土資源局審核,然後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出具批準文件。
6、縣國土資源局核發的建築許可證。
7.開工前向鎮政府申報,鎮政府將派人現場檢查,定位樁位,實施整體安排管理。
8.樓房建好後,向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
9.房屋建成後驗收,出具驗收證明,並退還建築前已支付的定金。
10.可以憑驗收合格證申請不動產登記。
村裏建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報名申請。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宅基地使用權證明。
4、申請登記的房屋符合城鄉規劃。
5、村民住房計劃。
在農村建房,農民沒有宅基地或者需要另選地址建房的,需要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然後必須取得鄉鎮政府或者鎮政府頒發的規劃許可證,才能建房。
法律依據: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建房,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壹)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出具選址意見後,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批準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宅基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建房的,應當經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辦理前款第(壹)項規定的審批手續。工人、退伍軍人、離休幹部和華僑、港澳臺同胞回原籍村鎮,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在村鎮規劃區內建房的,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