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過發送短信侮辱或辱罵他人。如果該人發送短信的行為沒有在公共場合侵犯他人名譽權,也沒有公開散布不利於他人的言論,無法證明該人發送短信的行為降低了他人的社會認可度,那麽該人的行為是不道德的,但仍不符合法律意義上的侵犯他人名譽權。因此,通過發送短信侮辱或咒罵他人,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犯罪;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所以可以收集固定證據,起訴短信發送者。第二,關於辭職,比較復雜。《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壹)退夥原因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三)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的;(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所以,如果只有壹個合夥人同意,其他合夥人不同意,就不能退出,否則就要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合夥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當然,退夥也有法律上的原因,不用承擔責任。理由成立,就可以退夥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