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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1992修訂)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投資興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或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在批準後30日內向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經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不得開業。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壹)企業登記申請書;

(二)批準證書;

(三)合同(協議)、章程及批準文件;

(四)項目建議書及其批準文件;

(五)由合資各方***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本信用證明;

(七)全民所有制企業與外方合資時,如有固定資產投入,需由國有資產管理局出具的資產評估、抵價確認通知書;

(八)由董事長、副董事長簽署的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其授權委托書;

(九)其他有關文件和材料。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登記,應以中文填寫登記表壹式三份。登記的主要內容:企業名稱、地址、生產經營範圍、生產經營方式、註冊資本、投資各方的份額、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廠長)、副總經理(副廠長)、職工總人數、外籍職工人數、批準文件的機關、文號和日期。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從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即告成立。其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受中華人民***和國法律的保護。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憑營業執照,向開發區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向開發區內的中國銀行或經外匯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銀行開戶。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名稱、地址、生產經營範圍和註冊資本,應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並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文件、董事會決議和變更登記申請書,向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企業更換董事長、董事會多數成員或總經理(廠長),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變更其他登記項目,應在年終報告。

轉讓股權的變更登記,還應提交轉讓方與受讓方***同簽署的協議書和受讓方的資信證明等有關證件。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滿或中途歇業,應持原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和企業的稅務、債務、財產清算完結證明,到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滿需要延期的,應在原批準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

(壹)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批準延期的文件;

(三)由董事會簽署的延期經營的合同或董事會決議。第十壹條 外商投資企業停業在壹年以上的,視同歇業,由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銷營業執照。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辦理開業登記或變更登記時,應按規定繳納登記費。第十三條 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壹)監督企業按規定辦理開業、變更、註銷登記;

(二)監督企業執行章程和履行合同,按核定的登記事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三)監督企業和法定代表人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四)制止和查處企業法人的違法經營活動,保護企業法人的合法權益。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者,由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依法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壹)未經登記擅自開業的;

(二)不按規定辦理企業登記、變更登記、延期登記、註銷登記手續的;

(三)擅自擴大經營範圍的;

(四)虛報、瞞報登記事項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六)偽造、塗改、出租、轉賣、擅自復制營業執照的;

(七)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八)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第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登記主管機關處罰,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提出復議和起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其開戶銀行予以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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