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的信息保護比挖掘更重要
日前,國務院《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正式公開發布,由此開啟了國家系統部署大數據發展工作的序幕。《綱要》提出要從政府大數據、新興產業大數據、安全保障體系三個方面著手,推進大數據領域十大工程建設;要全面推進大數據發展和應用,加快政府數據開放***享,深化大數據在各行業創新應用;通過建設數據強國,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動經濟轉型升級。
伴隨著《綱要》的發布,中國大數據發展將迎來頂層設計,正式上升為國家戰略。不論我們稱之為大數據時代、互聯網時代,還是物聯網時代、智能穿戴時代,它們之間都有壹個***同的特征,就是信息數據化。當人與物都被數據化之後,就意味著巨大的商機蘊藏到了這些數據中間,而國務院所出臺的這個關於大數據的指導意見也足以證明大數據的價值。
面對大數據所蘊含的巨大價值,我並不擔心其商業價值挖掘不出來,擔心的是如何把握好商業挖掘的尺寸與公民隱私權之間的關系。今天,大數據的商業化已經形成。當我們通過PC登錄或者訪問了相關的網站,瀏覽了某些信息的時候,我們在電腦上的這種行為都將被記錄下來。當我們再次登錄壹些網站,打開相關頁面的時候,壹些“牛皮癬”廣告就會被推送到我們的眼前。那麽,有誰在推送這些“牛皮癬”廣告的時候征求過用戶的意見?追蹤用戶使用行為的商業挖掘邊界到底在哪裏?這些問題或許比當前推動大數據商業挖掘來說更為重要。
首先,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大數據商業的前端很繁華,而商業後端的法律法規則相對滯後。過度的商業化挖掘,如果在沒有相關隱私權保障的情況下發生,必然會招致用戶的反感。那麽,商家到底應該將數據商業化到什麽程度,這個尺度如何把控,也就成為當前有關部門著重關註的焦點問題。
其次,對於企業來說,哪些數據是可以挖掘,哪些數據在商業化中是不能挖掘的;對於行政部門來說,什麽部門可以擁有什麽樣的數據使用權限……這些都存在著關鍵尺度問題。如果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能夠及時出臺,那麽公民隱私安全問題就可以緩解很多;反之,如果這個指導規範壹直出不來,那麽公民隱私就很危險了。
尤其是在智能穿戴時代的萬物數據化之後,包括人的壹切行為與生命體態特征都被數據化,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就是擺在眼前最急迫、最重大的事情。可以預見,在進入智能穿戴時代,人與物,人與互聯網之間的識別關系壹定不是當前的這種數字密碼,而是更為復雜的生物識別技術,如步態、靜脈、視網膜、心率等,借助於可穿戴設備將人與設備連接、綁定在壹起。由此通過人的生理特征識別後,建立壹種唯壹性的身份識別特征和獨壹無二的ID。
顯然,這種識別特征的建議就相對比較安全,尤其是對於金融系統來說,未來的支付就很安全,壹旦妳的設備被偷了,離開妳就自動失效了。深度數據化背後的商業價值將隨之放大,而同時被放大的,還有數據安全風險。不過,我們不能因為大數據的安全存在風險,就讓科技發展的腳步停下來。
我們需要謹慎地對待數據安全,但亦非謹小慎微。就像我們知道網絡網銀不安全,但我們還是會謹慎地用,此時對於銀行等機構來說就是如何通過技術來最大限度地保障用戶財產安全;我們知道美國槍支泛濫,但很多人依然很“向往”美國,此時對於美國政府來說就是如何通過法律法規來杜絕這些案件的發生。面對大數據也是如此,需要政府提高監管的水平和方式,盡可能地把犯罪的風險系數和危害降到壹個合理的範圍。當然社會上總有壹些人想著賺歪門邪道、旁門左道的錢,這就是需要政府作為的問題,怎樣有效控制。盡管目前我們還沒有完全進入大數據時代,但相關的弊端、問題與安全風險已經或多或少地初露端倪。
隨著國務院關於大數據文件的出臺,壹方面會加速大數據產業的形成,也必然會加速商業價值的挖掘。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尤其不能忽略了對公民隱私權的重視。所以,發展大數據產業很重要,但對於公民來說或許保護比挖掘更為重要。
以上是小編為大家分享的關於大數據的信息保護比挖掘更重要的相關內容,更多信息可以關註環球青藤分享更多幹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