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出差補助辦理流程:
(1)應用。建檔立卡貧困學生考上大學後,應向研究生院申請新生差旅費和短期生活費補助,並填寫《榮縣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差旅費和短期生活費申請表》。
(2)學校初審。學校會先審核《榮縣大壹學生差旅費及短期生活費申請表》、錄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等證明材料。
(3)宣傳。經學校初審後,對符合享受大學新生差旅費和短期生活費補助條件的學生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4)辦理銀行卡。確定資助的新生在資助部門發放的銀行辦理銀行卡;已經有助學金卡的學生,不需要辦理銀行卡。學生辦卡後,須將銀行卡號報學校資助部備案,並在榮賢學校2012新生差旅費及短期生活補助銀行卡確認單上簽字,核實確認銀行卡提供的相關信息的準確性。
(五)總結報告。學校收取路費補貼人數,填寫《榮縣學校2012新生路費及短期生活補貼發放審批表》(附件3)、《榮縣學校2012新生路費及短期生活補貼個人信息審批表》(附件4)、《榮縣學校2012新生路費及短期生活補貼銀行卡》。連同《榮縣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差旅費及短期生活費申請表》、錄取通知書復印件、學生證等證明材料,分批上報資助部門審核。
(六)審核簽發。資助部門審核學校提交的材料後,會直接將資金發放到學生的銀行卡上。資金發放後,學校負責收回學生入學費用收據復印件,將繳費收據寄回學校備案),並做好學生去向登記和補助統計工作,填寫2012年容縣貧困家庭學生畢業去向登記表和2012年貧困高校新生補助專項資金統計表。
(七)建立健全檔案和臺帳。學校每年將建立健全上述材料的檔案和臺賬備查,同時將學生去向和資助情況錄入廣西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管理信息系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第六十條高等教育以舉辦者的投入為基礎,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高等學校多渠道籌集資金。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保障國家舉辦的高等教育經費逐步增長。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投資高等教育。
第六十壹條高等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證穩定的辦學資金來源,不得抽回已經投入的辦學資金。
第六十二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學生年人均教育成本,確定高等學校年度經費標準和籌集資金的基本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年度經費標準和籌資辦法,作為舉辦者和高等學校籌集辦學資金的基本依據。
第六十三條國家對高等學校進口圖書資料、教學研究設備和校辦產業實行優惠政策。高等學校所辦產業或者轉讓知識產權等科技成果的收益,應當用於高等學校辦學。
第六十四條高等學校收取的學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