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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模擬審判劇

大學生經濟糾紛模擬審判劇。

模擬審判(經濟糾紛)

主持人:大家好,歡迎來到模擬審判,商學院。本來是妳出資我出錢的和諧雇傭關系,但因為壹次意外工傷,原告工人張失去了寶貴的左臂,張也在壹張起訴狀上將被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能否從被告處獲得賠償,賠償金額是多少?現在歡迎10班1班的同學們來壹場精彩的表演。謝謝妳

第壹,開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請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

原被告出庭了嗎?

被告:出庭。

書記員:原審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出庭了嗎?

原審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到庭。

書記員:請安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關閉傳呼機、手機等通訊工具;

2.未經許可,不得錄音、錄像、錄像,經許可可以拍照的,不得使用閃光燈;

3.不隨意走動和進入試驗區;

4.不得提問、發問、鼓掌、喧嘩、鬧事或者實施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5.愛護法庭設施,保持法庭清潔,不隨地吸煙、吐痰;

6.旁聽人員違反法庭規則的,經庭長批準,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訓誡,或者沒收錄音、錄像、攝影器材,責令其離開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擾亂法庭秩序,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旁聽案件審理的公民對旁聽案件審理有意見或者建議的,可以在法庭休庭後以書面形式向法庭提出。

觀察員必須認真遵守上述法庭規則。

(3)全體人民起立,邀請審判長和法官出庭。

(審判長依次進入)

(4)向審判長報告(走向審判長前)當事人到庭,法庭準備開庭,現在可以開庭了(回到座位)。

審判長:謝謝書記員。妳們都坐好了。

審判長:現在,庭審開始。壹、核對當事人身份。原告應向法庭報告妳的姓名、年齡、國籍、出生日期、工作單位、職務和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張,男,出生於1984 165438+10 10,漢族,現住武漢市新洲區陽邏街146伍家田。

審判長: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報告妳們的姓名,說明妳們的工作單位、職務和代理權限。

委托代理人:周,湖北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全權代理。

審判長:被告向法庭報告妳的姓名、年齡、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單位、職務、家庭住址。

被告:武漢三星紡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區陽邏街工業園區,法定代表人:王瑩,該公司董事長。

審判長: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別向法庭報告妳們的姓名,說明妳們的工作單位、職務和代理權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彭,湖北平原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

庭審:原告,妳對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有異議嗎?

原告:沒有。

庭審:被告,妳對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有異議嗎?

被告:沒有。

審判長:經審查,上述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身份、授權權限與開庭前辦理的程序壹致。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其出庭資格有效。他們被允許參加訴訟,審判現在開庭。(敲小木槌)

審判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1)、第120條之規定,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法院於今日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張與被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糾紛壹案..合議庭組成人員公告如下。這種情況下,()是審判長,()是審判員,()是合議庭,書記員()是法庭筆錄。

審判長:我會告知妳我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二條、第壹百零七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下列訴訟權利和義務:

1,對案件事實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2.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請求調解、申訴和申請執行的權利;

3.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並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4.雙方當事人必須依法享有刑事訴訟權利,遵守訴訟規則,未經審判長同意,不得發言;

5.原告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作為訴訟處理,被告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6.雙方當事人都有義務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並按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原被告和被告是否明確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原告:清白。

被告:無罪。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法官有下列三種情形,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1、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對案件有興趣;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回避申請應當在開庭前提出;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知道需要回避的事項,應當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並向法庭說明正當理由。

審判長:原告,妳要求合議庭和書記員回避嗎?

原告:沒有申請。

審判長:被告申請回避了嗎?

被告:沒有申請。

二、法庭調查階段

庭審:庭審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法庭宣判四個階段。以下為法庭事實調查。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應當說明反駁對方主張的理由。首先,原告陳述事實、訴訟請求和理由。

原告: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壹次性傷殘補助金22000元、壹次性醫療補助金35928元、壹次性傷殘補助金265438元+0.65438元、壹次性輔助器具費42240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65438元+0.050元、帶薪停工期間工資8800元、勞動能力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09年2月16日,被告武漢三星紡織有限公司聘用原告張在其單位工作,從事洗花車間移車工作,約定月工資1100元,未辦理工傷保險。2009年3月3日13:00左右,原告在被告花卉清洗車間工作時,不幸被機器折斷左上臂。原告隨即被送往武漢普愛醫院治療,住院21天。他於2009年3月24日出院。診斷結果為:1,左上肢損傷,失血性休克;2.左頸部軟組織挫傷。醫院建議繼續對癥治療,佩戴假肢,加強營養,註意休息,定期復查。2009年5月14日,新洲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新老社工(2009)第010號認定為工傷。2009年7月9日,武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武勞鑒解字(2009)第0780號結論通知書,認定張傷殘等級為三級。2009年7月10日,武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了《張輔助器具配置確認書》,確認張可以配置國內流行的假肢。2009年6月1日,武漢愛格美康復器材有限公司對殘疾人輔助器具和設備作出評估意見(愛格美評(2009)第15號),處置意見為:1,可組裝國內可廣泛應用的三自由度上臂感應手假肢;2.假體的使用壽命為3年;3、假肢維修費用為假肢價格的20%;4.第壹次組裝需要30天,第二次組裝需要20天。自出院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視而不見,甚至拒絕支付最基本的生活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此向妳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進行公證裁決!

我在此傳達

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法院

有形人士:張

2010 1.7

審判長:原告對訴訟內容有什麽補充嗎?

原告:沒有..

審判長:現在,被告將對原告的訴狀進行答辯。

被告:原告張訴武漢三星紡織有限公司糾紛案,被告提出如下抗辯:

1.被申請人在公司工作期間,未與公司簽訂辦理工傷保險的協議。在法律程序上,對於未自願辦理工傷保險的職工,本企業沒有義務提供工傷保險補償。

2.被申請人事故的發生,是因為其在工作過程中經驗不足,沒有及時提請相關工作人員註意,導致了事故的發生。被申請人在事故中有較多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3.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主張的487056.22元不應由被申請人承擔。被申請人出事後住院費已由被申請人支付,每月800元支付被申請人三個月工資。在被申請人沒有辦理工傷保險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作為企業已經盡到了自己的義務,在事故本身中,被申請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也應當承擔壹定的責任。

4.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應與被申請人保持勞動關系,被申請人只需支付被申請人的工傷保險待遇。根據武漢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對被申請人工傷傷殘等級的鑒定,根據《武漢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工傷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職工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因此,被申請人不需要壹次性賠償被申請人要求的賠償金額。

綜上所述,我們請求妳院依法駁回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

審判長:被告人有什麽要補充辯護的嗎?

被告:沒有..

審判長:以下是對案件事實的證據審查。由於本案立案機構在開庭前已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並傳達了證據清單,因此在質證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根據開庭前提交的證據清單序號說明證據名稱及證明對象。其他訴訟參與人發表質證意見時,應當重點關註質證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證據效力以及證明效力的大小。首先,本案原告出示證據。

原告訴訟代理人:我們有三組證據提交法庭。其中,第壹組證據包括證據1、證據2、證據3,用於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以及原告與被告之間達成的工資薪金條款;第二組證據包括證據4、證據5、證據6、證據7、證據8,證明原告的事故屬於工傷,傷殘等級為三級,被告應當依照《工傷賠償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原告進行經濟補償;第三組證據包括證據9,證明原告經濟損失的具體內容。接下來,我們將詳細解釋每組證據。

證據1原告與被告於2009年2月15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載明:乙方(即張)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鮮花清洗車間擔任清潔工。

審判長:請法警將原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證據有異議嗎?

被告:不反對。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訴訟代理人:證據2,證人王蓉的證言。證人明確表示:“他們見面時,甘主任給我打電話,讓我轉告張,他每月工資近1100元。第二天(即2009年2月16日),張開始在公司上班,他的工作是在慶華車間當車工。”

審判長:請法警將原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證據有異議嗎?

被告:反對。證據2中證人證言的可信度存在疑問,請求法官傳喚證人王蓉到庭質證。

審判長:被告對原告出示的證據沒有異議的法庭予以確認,有異議的,以後再確認。

原告申請王蓉出庭作證,並邀請證人王蓉出庭。

證人王蓉,妳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和住址?

證人王蓉:王蓉,女,1968 10年6月出生,三星棉紡廠有限公司職工,住陽邏區吳家田。

審判長:證人王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妳必須如實提供證言,回答有關妳所知道的事實的問題,不得作偽證,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妳明白嗎?

證人王蓉:仔細聽著。

審判長:現在請原告代理人提問。

原告代理人:妳的工廠叫什麽名字?

見證人王蓉:三星棉紡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人:妳和原告是什麽關系?

見證人王蓉:同事關系。

原告訴訟代理人:張是如何到貴公司工作的?

見證人:今年春節前,主管我們公司的甘主任跟我說,要我介紹有技術的車工到公司工作,說公司缺人。2009年2月65438+5月,我帶張到公司與甘董事見面,因為張做了四年的倒班。會後,甘董事召集全體董事開會,張出席。在他們見面之前,甘主任給我打電話,告訴我他想讓我告訴張,他的月薪將近1100元。第二天(即2009年2月16日),張開始在公司上班,工作是清華車間的壹名車工。張受傷時在公司工作了十多天。

原告律師:好的,法官,我已經問完了。

審判長:現在請被告的訴訟代理人提問。

被告訴訟代理人:我想問壹下,除了工作之外,妳和原告平時是什麽關系?

證人王蓉:通常是同事關系,但是私人關系可以。

訴訟代理人:據妳所知,原告是壹個什麽樣的人?

證人王蓉:我平時話不多,但我老老實實做事。

被告訴訟代理人:那麽妳的兩個主要職責是什麽?

見證人王蓉:主要是鮮花清洗車間的車攤類型。

被告訴訟代理人:好的,我已經問完了。

審判長:被告人和被告人都有什麽要問證人的嗎?

被告:沒有。

審判長:證人可以離開法庭。要求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訴訟代理人:犀首3例,顯示:“出院診斷:1,左上肢擠壓傷:①左上肢損傷;②失血性休克;②左頸部軟組織挫傷。”

審判長:請法警將原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證據有異議嗎?

被替換:無異議。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訴訟代理人:證據4:《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載明:“根據調查情況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壹款的規定,認定張於2009年3月3日因工作遭受機械事故傷害屬於工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現認定為工傷。”

審判長:請法警將原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證據有異議嗎?

被告:不反對。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訴訟代理人:證據5:《武漢市工傷(職業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其中寫明:“根據《工傷(職業病)職工傷殘等級勞動能力鑒定國家標準》(GB/T 16180-2006),經我委審定,被鑒定的工傷(職業病)職工傷殘等級為三級。

審判長:請法警將原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證據有異議嗎?

被替換:無異議。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訴訟代理人:證據6《殘疾人輔助器具組裝鑒定意見書》。原告的診斷結果顯示,原告可以配置在國內廣泛適用的三自由度上臂感應手(五指抓握)假肢。

審判長:請法警將原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證據有異議嗎?

被替換:無異議。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訴訟代理人:證據7張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武漢市企業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辦法》規定,張傷殘等級為三級,可以配置國產普及型假肢。

審判長:請法警將原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證據有異議嗎?

被替換:無異議。

審判長:請原告繼續舉證。

原告訴訟代理人:證據8勞動能力鑒定費、假肢鑒定費、勞動能力檢查費、運輸發票。* * *總金額為1050元。

審判長:請法警將原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證據有異議嗎?

被替換:有異議。到武漢市第壹醫院檢查的交通費不計入工傷傷殘。

審判長:原告還有其他證據嗎?

原告訴訟代理人:沒有

審判長:被告有證據向法庭提供嗎?

被告訴訟代理人:是的。《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工傷認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職工應當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審判長:請法警將被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原告對被告提出的證據有異議嗎?

初級:不反對。

審判長:請被告繼續舉證。

被告訴訟代理人:證據2原告工資表顯示其月工資應為800元月工資。

審判長:請法警將被告出示的證據提交法庭。原告對被告提出的證據有異議嗎?

初級:不反對。

審判長:被告還有其他證據嗎?

被告的訴訟代理人:沒有

審判長:這是本院依職權調查的證據。經原告張申請,本院於2009年7月9日委托武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原告進行了工傷傷殘程度鑒定,現宣讀鑒定結論通知書:鑒定人姓名:張,性別:男,年齡:25歲,身份證號碼:420117198411107572家庭住址:65438+號批準申請,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專家組對妳進行傷殘鑒定後提出的診斷意見,根據《勞動能力鑒定中職工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國家標準》(GB/T 16180-2006),經我委審核,被鑒定人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為三級。如對本鑒定結論不服,可在接到本鑒定結論通知後15日內向本省勞動鑒定委員會再次申請。武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2009年7月9日。請法警將證據交給原告和被告。

審判長:原告對這個證據有異議嗎?

原告訴訟代理人:沒有

審判長:被告對這個證據有異議嗎?

被告的訴訟代理人:沒有

審判長:經法庭質證,法庭確認以下證據:原告出示的三組證據和被告出示的證據:1和2。原被告對事實有什麽補充嗎?

原告訴訟代理人:沒有

被告的訴訟代理人:沒有

審判長:經本院調查,本院確認以下事實:2009年2月6日,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聘用張到其單位從事鮮花清洗車間停車工作,口頭約定月工資1100元,且未辦理工傷保險。2009年3月3日13:00左右,張正在武漢三星紡織有限公司清華車間勞動,左臂不幸被機器折斷。張被立即送往武漢普愛醫院接受治療。住院21天,2009年3月24日出院。出院診斷為:1,左上肢損傷。2.左頸部軟組織挫傷。醫院建議繼續對癥治療,佩戴假肢。根據國家標準《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GB/T 16180-2006),被鑒定人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為三級。《殘疾人輔助器具裝配鑒定意見書》對張的診斷顯示,張可以裝配在國內廣泛適用的三自由度上臂感應手(五指抓握)假肢。張被送往醫院後,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支付了其醫藥費,並按照每月800元的標準支付了張三個月的工資。法庭調查階段結束,現在進入法庭辯論階段。根據雙方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起訴狀、答辯狀及相關證據材料,基於對事實的認定,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

1.是否應當保留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是否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2、被告是否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的數額及賠償的具體內容。

原被告對本院總結的爭議焦點是否有異議?

原告訴訟代理人:沒有

被告的訴訟代理人:沒有

3.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現在進行法庭辯論。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圍繞本案爭議的焦點,結合法庭調查的具體情況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的發言。在辯論中要實事求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尊重客觀事實,以理服人,不應涉及與案件無關的問題,進行人身攻擊。不應重復意見,包括事實、證據和質證意見。

4.審判長:原告與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將圍繞第壹個爭議,“是否應當保全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是否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對辯論發表意見。首先,原告將進行辯論。

原告:我們想提出以下三個論點:

壹、張是被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的正式員工,在上述證據1、證據2中已有說明,此處不再贅述。公司員工因工受傷,公司應承擔其生活保障的基本需求。

第二,《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人民和各類企業……為本單位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如果有的企業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壹旦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所有費用都必須由企業支付。”根據上述分析,被告武漢三星紡織有限公司必須按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並給予員工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根據《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因道路、航運、航空、鐵路等交通事故造成工傷的,或者派遣職工出國工作的,或者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損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請求工傷賠償。獲得的工傷賠償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經辦機構或單位根據用人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補足差額。因此,被告武漢三星紡織公司應保持與原告的勞動關系,並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審判長:現在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就辯論發表意見。

被告:我們對原告提出的論點發表如下意見:

壹、張已被鑒定為三級傷殘,不能像正常員工壹樣在公司車間工作。如果繼續保持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繼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公司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

二、我們堅持依據《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讓張辭去工作,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支付壹定的補償金。

審判長:被告人有新的辯解嗎?

被告:沒有..

審判長:原告有新的論點嗎?

原告:沒有..

5.審判長:原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就第二個爭議焦點“被告是否應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的數額及賠償的具體內容”進行辯論。首先,原告及其代理人就辯論發表意見。

原告:我們主要有以下論點:

第壹:根據證據2、證據3、證據5,可以證明原告受到了嚴重的身體傷害,已經鑒定為三級傷殘。其在為被告武漢三星紡織公司工作期間受傷,公司應承擔全部治療費用,包括準備假肢的費用。

第二:根據原告村委會的調查記錄,原告父親中風臥床,母親和兩個姐姐均為智障,屬於殘疾人。出事前,原告的工資是家裏唯壹的經濟來源,家裏很窮。原告因公致殘,喪失正常工作能力的,公司應當提供應有的經濟保障。

審判長:現在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就辯論發表意見。

被告:我們堅持原告在武漢市第壹醫院檢查的費用不計入工傷傷殘。

審判長:被告人有新的辯解嗎?不用說,就是重復。

被告:沒有..

審判長:原告有新的論點嗎?

原告:沒有..

審判長:圍繞爭議焦點,雙方進行了充分的法庭辯論。雙方沒有新的辯論,法庭辯論階段結束。現在由雙方進行最後陳述。在最後陳述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簡單明了地表明對本案處理的意見和堅持訴訟主張的意願。首先請原告做最後陳述。

原告:自從2009年2月16日我在公司車間出了事故,家裏為了給我治病,負債累累。雖然公司預付了醫藥費,但準備假肢的費用對我來說太高了。我出院後公司的冷漠也對我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傷害。

父親60歲,中風後癱瘓在床。我媽媽和兩個姐姐都是智障。我家現在住在吳家田146號的壹棟三層小樓裏。地勢低,房子潮濕,年久失修。為了我未來的家庭和家人的生命安全。我想用算出來的工傷保險金去愛那套房子,把它變成四室七層的樓房。房租收入應該基本能保證全家的生活來源。所以這筆錢關系到我家人的生存,關系到我以後的生活。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希望法院支持我的訴訟請求,做出合理判決。

被告:我認為原告要求我公司賠償487056.22元不合理。如此巨額的索賠,對於我們這種小公司來說,可不是個小數目!原告在工作中發生意外,我司已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如果我們繼續提供所需數額的擔保,企業的利益將受到損害。而且,原告在工作中發生的事故,部分是由於其操作失誤造成的。公司怎麽承擔所有後果?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可以進行調解。原告,妳同意調解嗎?

原告:沒有。

審判長:因原告不同意調解,本院不再組織調解,合議庭需要休庭15分鐘發表意見。

審判長:現在休庭,由合議庭評議。經過商議後,法庭將繼續開庭(敲打小木槌)。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合議庭成員退庭。(合議庭下)

(十五分鐘後)

書記員:休庭結束,請全體起立,邀請審判長和法官進入法庭。

審判長(坐下後):坐下。

審判長:(敲完木槌後宣布)現在繼續庭審。

經合議庭評議,認為原告張在武漢三星紡織公司工作期間發生事故,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原告應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傷殘鑒定為壹級至四級的,應當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原告是三級傷殘。故法院不支持被告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並重新計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求。因原告左上肢受損,出於生活需要,經湖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武漢確認,可配國產普及型假肢。因此,本院支持原告配備國內流行的假肢。因被告沒有為原告辦理工傷保險,上述費用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第三十三條及《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57號)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現宣判:

職員:(全體起立)

1.被告支付原告壹次性傷殘補助金1600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1050元、勞動能力鑒定費950元、勞動能力檢查費228.22元、交通費550元。

2.原告辭職時,被告從2009年6月起按月支付原告640元傷殘津貼。傷殘津貼扣除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被告從2009年3月開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原告辦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雙方各自繳納費用。

4.被告派人與原告壹起到湖北省假肢矯形技術中心,為原告準備國產普及型假肢,壹切費用由被告支付。如需更換假體,相關費用仍由被告支付。

5.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申請。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xx,審判員:XXX。

201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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