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從業人員少於1000人,營業收入少於20億元的中小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以下、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300人以下、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小型企業;1000人以下、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的中型企業。
(三)建築業、組織和管理服務業。營業收入8億元以下,總資產6543.8+0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營業收入800萬元以下、總資產654.38+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營業收入8000萬元以下、總資產6543.8+0億元以下的小企業;營業收入8億元以下,總資產6543.8+0億元以下的中型企業。
(4)批發業。員工200人以下,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人以下、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20人以下、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小企業;200人以下,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的中型企業。
(5)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營業收入5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50人以下、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小企業;300人以下、營業收入5億元以下的中型企業。
(6)住宿和餐飲業。員工300人以下、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從業人員少於100人,營業收入低於4000萬元的小型企業;300人以下、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的中型企業。
(七)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500人以下、營業收入6543.8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從業人員少於10人,營業收入少於10萬元的為微型企業;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營業收入不足1億元的小型企業;500人以下、營業收入6543.8億元以下的中型企業。
(8)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1億元以下,總資產50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54.38+00萬元以下、總資產50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營業收入1億元以下、總資產5億元以下的小企業;營業收入1億元以下,總資產50億元以下的中型企業。
(九)房地產(不含房地產開發經營)、租賃和商務服務(不含組織管理服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營業收入5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從業人員少於100人,營業收入低於5000萬元的小型企業;300人以下、營業收入5億元以下的中型企業。
法律依據:大中小微企業統計分類法
第三條本辦法的適用範圍包括: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業、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業、環境和公共服務業。
第四條本辦法按照行業類別、中型和組合類別,以從業人員、營業收入、總資產等指標或替代指標為基礎,將我國企業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類。具體劃分標準見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