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加工是由委托方提出產品設計方案,享有關於這個產品的全部知識產權,受委托方只是單純地進行生產加工,不得將這個產品的知識產權泄露給第三方,也不得自行銷售委托方收購剩余的貼牌產品。
綜上所述,最少也應該體現代工工廠的信息,寫上代工工廠的生產許可證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
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