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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工產品可以不寫生產廠家嗎

不可以。食品生產是市場監管力度十分嚴格的行業,產品的委托方(客戶)與受委托方(廠商)的主體信息在產品標簽進行體現,是保證產品生產信息良好的可追溯性的有效措施。消費者在購買產品同時,對產品信息了解的齊全程度,直接影響成交率。如果產品對外銷售,按法律規定,應該要註明生產商。因此代工產品填寫生產廠家,可以增加產品的認可度。

代加工是由委托方提出產品設計方案,享有關於這個產品的全部知識產權,受委托方只是單純地進行生產加工,不得將這個產品的知識產權泄露給第三方,也不得自行銷售委托方收購剩余的貼牌產品。

綜上所述,最少也應該體現代工工廠的信息,寫上代工工廠的生產許可證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

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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