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服務費代扣代繳增值稅的計算公式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壹: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註意我們在計算應扣繳稅額時,應稅行為購買方支付的含稅價款,要換算為不含稅價款,再乘以增值稅適用稅率(不適用增值稅征收率)。
例如:境外公司為某納稅人提供咨詢服務,該境外公司沒有在境內設立經營機構,所以以服務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合同價款106萬元,則購買方應當扣繳的稅額計算如下:
應扣繳增值稅=106萬÷(1+6%)×6%=6萬元
境外服務費代扣代繳境外增值稅會計處理
我們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壹般納稅人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管理費用-服務費用等(用於應稅項目的,否則分錄為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費-代扣代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現金/銀行存款
結轉時
借;應交稅費-代扣代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
借;管理費用-服務費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現金/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