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檔案名稱及編號整理
1、檔案各級分類應賦予壹名稱,其名稱應簡明扼要,以能充分表示檔案內容性質為原則,且有壹定範疇,不宜籠統含混。
2、各級分類、卷次及目次的編號,均以十進阿拉伯數字表示;其位數使用視案件多寡及增長情形而斟酌決定。
3、檔案分類各級名稱經確定後,應編制“檔案分類編號表”,即將所有分類各級名稱及其代表數字編號,用壹定順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閱。
4、檔案分類各級編號內應預留若幹空檔,以備將來組織擴大或業務增繁時,隨時增補之用。
5、檔案分類各級名稱及其代表數字壹經確定,不宜任意修改。
檔號編定整理方法:
1、案件如系新案,應就“檔案分類編號表”,查明該案件所屬類別及其卷次、目次 順序編列檔號。
2、案件如可歸屬前案,應查明前案之檔號予以同號編列。
3、檔號以壹案壹號為原則,遇有壹案件敘述數事或壹案歸入多類者,應先確定其主 要類別,編列檔號。
4、檔號應自左而右編列,右方裝訂的案件,應將檔號填寫於案件首頁的左上角;左方裝訂則填寫於右上角。
保存期限整理:
文件保存期限除政府有關法令或本企業其他規章特定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1.永久保存:(1)公司章程;(2)股東名簿;(3)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4)董事會及股東會紀錄;(5)財務報表;(6)政府機關核準文件;(7)不動產所有權狀及其他債權憑證;(8)工程設計圖;(9)其他經核定須永久保存的文書。
2、10年保存:(1)預算、決算書類;(2)會計憑證;(3)事業計劃資料;(4)其他經核定須保存10年的文書。
3、5年保存:(1)期滿或解除之合約;(2)其他經核定保存5年的文書。
4、1年保存:結案後無長期保存必要者。
5、規章由規章管理部門永久保存,使用部門視其有效期間予以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