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發卡企業應嚴格管理預收資金。預收資金只能用於發卡企業的主營業務,不得用於不動產、股權、證券等投資和借貸。
第二十五條主營業務為零售、住宿和餐飲的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壹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40%;主營業務為居民服務業的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壹會計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工商登記註冊不滿壹年的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註冊資本的2倍。
集團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集團上壹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的30%。
本辦法所稱預收資金,是指發卡企業通過發行單用途卡預收的資金總額,預收資金余額是指預收資金扣除商品或服務已支付價款後的余額。
第二十六條大型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當實行資金存管制度。大型發卡企業存放資金比例不低於上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20%;集團發卡企業存放資金比例不低於上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30%;品牌卡發行企業存放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上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40%。
第二十七條大型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確定壹個商業銀行賬戶作為資金存管賬戶,並與存管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
資金存管協議應當約定,存管銀行應當監督發卡企業的資金存管比例,拒絕超調存管資金的指令,並按照備案機關的要求提供發卡企業的存管和支付信息。
第二十八條大型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可以通過保證保險、銀行保函等方式沖抵全部或部分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大型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建立與境內單用途卡發行規模相適應的業務處理系統,確保業務處理系統的信息安全和運行質量。
發生重大或不可恢復的技術故障時,大型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立即向備案機關報告。
第三十條發卡企業應當將單用途卡業務納入日常管理,制定預收資金結算、風險管理、日常監管和應急處置等制度。
第三十壹條大型發卡企業應在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在每季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登錄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信息系統”填報上季度單用途卡業務情況。其他發卡企業應於每年6月65438+10月31前填報《發卡企業單用途卡業務報表》(格式見附件3)。
發卡企業提供的信息應當準確、真實、完整,不得故意隱瞞或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