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務公開內容審核制度第壹條 黨務公開的內容,應嚴格按照公開目錄確定,由相關工作責任人提出,經分管領導把關、主要負責人審核批準後,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實行公開。第二條 對擬公開的內容,相關工作責任人應及時填寫《黨務公開事項審核單》,提出擬公開的範圍、方式和時限等,並報分管領導把關。第三條 分管領導應對擬公開內容是否符合公開目錄要求、是否存在涉密問題等進行嚴格審查把關,提出公開意見,報主要負責人批準。第四條 主要負責人應對擬公開內容作全面審查,確保公開內容真實、全面、可靠。第五條 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在主要負責人簽批意見後及時按規定要求進行公開,並做好材料歸檔和意見建議的收集處理工作。第六條 黨務公開的內容壹經發現失實,必須立即更改,按照《黨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的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黨務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第壹條 依申請公開是指未列入公開目錄,不必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黨員群眾可根據自身需要向有關黨組織提出申請,黨組織根據有關規定,按程序向申請人公開。第二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向黨組織提出公開黨務信息申請。口頭申請的,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場記錄。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壹)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二)請求公開的具體內容。(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四)提出申請的時間。第三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黨務信息,原則上應當進行公開,但涉及黨和國家秘密或應當公開但正在審議、討論過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請公開的黨務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可公開部分應當向申請人公開。第四條 依申請公開的辦理:(壹)黨組織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公開,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0個工作日。(三)決定公開的事項,黨組織應於作出公開決定後2個工作日內,將擬公開的內容、範圍和形式等情況書面上報上壹級黨組織審核備案,並根據黨組織的批復意見搞好公開。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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