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這樣明文規定:第八十八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經商辦企業的;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壹款規定處理。
截止2017年5月31日,全縣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工會、***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事務管理職能的參公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國有企業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及黨員;離職或退休3年以內(2014年5月31日以後)的股級以上(含股級)幹部。其中,縣處級領導幹部按照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和市委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