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去省級的郵政管理部門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郵政法》第五十三條有明確規定:
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或者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請書和有關申請材料。
擴展資料1.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場地使用證明以及本辦法第六、七、八、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2.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領取《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時,應當向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領取申請書;
(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頒發的營業執照;
(四)分支機構名錄。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