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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的功能

1.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上級制定的各項稅收制度和辦法,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地方稅收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2、地方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3、組織實施地方稅收征管;編制地方稅收年度計劃;解釋稅收法規過程中的壹般性問題;在規定範圍內,組織辦理地方稅收減免、審批等具體事宜。

4、負責稅務信息系統的規劃和實施。

5、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負責稅務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

6、負責幹部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組織稅法宣傳和稅收理論研究。

7.承辦市地稅局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現行的地方稅體系是1994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時建立的。此後,收入劃分雖有數次調整,但基本框架並未改變。1994稅制改革初步建立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現代稅制,對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增強中央宏觀調控能力,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於稅制改革推出時的特定歷史背景,為改變財政收入占GDP比重持續下降、中央財政收入占財政總收入比重持續下降的局面,此次稅制改革更加註重強化中央可控財力,地方稅體系設計和建立存在壹定缺陷,主要體現在地方稅主體稅種缺失、收入規模小、稅源分散、調節經濟力度弱等方面。在壹定程度上出現了財權增大,事權下移的趨勢,導致了地方財權和事權。在新壹輪稅制改革中,要建立和完善地方稅體系,既考慮中央的宏觀調控效果,又考慮地方的發展需要,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促進地方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地方稅體系建設有望加快。

業內人士建議,應關註個稅改革帶來的中央與地方的博弈,加快地方稅體系建設。

專家認為,對於現有稅制而言,“營改增”試點的全面推進,意味著這個地方的主體稅收將受到很大影響,大部分增值稅將上繳中央,進而影響地方稅收。按照現行稅制,除個別部門外,營業稅歸地方,增值稅按25%:75%的比例歸地方和中央。數據顯示,2011年增值稅和營業稅占全國稅收總額的42.5%。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院長高培勇認為,“營改增”表面上是兩稅合並,但實際上會倒逼財稅體制改革,推動建立新的地方稅體系。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石表示,“營改增”後要穩定地方財力,並不完全依賴中央,而是需要建立壹些獨立的稅種,增強地方財政自主權。

在消費稅征收環節上,許善達建議將消費稅由生產環節改為消費環節,這將遏制地方政府擴大稅源的盲目投資。將轉移的消費稅放在地方稅的主體稅種下,有助於解決地方稅的主體稅種問題。

高培勇認為,消費環節的征收與地方利益掛鉤,地方稅收征管將進壹步加強。“生產環節征稅的稅源往往分布不均,但如果在零售環節征收,那麽在哪個地方消費,在哪個地方征稅,稅源就會平均分布。”

房地產稅方面,相關立法工作和清費立稅工作有望加快推進,成為地方稅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專家認為,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具有明顯的地域性,北上廣等地的房價很高,但部分二三線城市的房地產市場已經供過於求。所以未來房產稅要因地制宜,考慮地區差異,給地方政府更大的自主權,因地制宜。

在資源稅改革方面,消息人士透露,煤炭從價計征時機已經成熟,財政部門已將其列入近期工作計劃。財政部門正在考慮將磷礦石從價計征的改革擴大到全國。

環保費改稅將進壹步推進。目前,有關部門已將現行排汙費納入環境保護稅議事日程,將綜合考慮現行排汙費、實際治理成本、環境損害成本和收費實際情況確定稅率。地方稅體系的改革和完善要納入新壹輪稅制改革的總體設計,全面規劃,分步實施。首先,完善地方稅的種類。現行地方稅收法律政策有的滯後,無法適應變化了的經濟社會形勢,有的過於超前,不具有可操作性。稅制改革應該有階段性目標,先易後難,逐步推進。當務之急是完善現有的地方稅。壹些地方稅收法規還是上世紀五八十年代的,已經不適合現在的情況。第二,拓寬地方稅稅基,擴大地方稅規模。時機成熟時,開征壹些新稅,如房產稅、環保稅、社會保障稅等。,並適當擴大資源稅征收範圍。壹些相對固定的政府收費也可以劃歸地方稅收管理。今後地稅系統的工作應該在兩個方面,壹個是地稅,壹個是相對固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各自為政,導致收費高、征收不規範,管理相對人追究起來很不方便。費改稅不是為了部門利益,而是為了節約行政成本,優化行政服務,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有些地方非稅收入比稅收高40多個百分點。

“增值稅改革”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頭戲。到目前為止,這項改革已經進行了兩年,由於符合我國經濟演進和服務業加快發展的客觀規律,取得了明顯的經濟和社會效果。隨著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地方政府將失去目前最大、比重最高的主體稅種。“營改增”全面到位之日,就是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重新劃分之時。總的來說,完整意義上的稅權應涵蓋四個方面:①稅收立法權,即制定和頒布稅法的權利和設立稅種的權利。稅收立法權在稅收權力中處於核心地位。(2)稅法解釋權:即根據稅收基本法規對基本法進行補充和制定實施細則的權利。(3)征管權:包括征稅權和停征稅權,以及對稅收征收過程中出現的壹些爭議問題進行裁決的權力和征收機關的職權。④稅收調整權:具體包括增減稅目、調整稅率、減輕稅負的權限。稅權劃分是分級財政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級稅制協調機制的有機組成部分。我們說地方稅的稅權,其實是在討論中央和地方的稅權集中和分散的程度,而不是絕對的中央集權或者絕對的地方集權。具體是指在上述四種權限中,中央集中什麽權力,地方劃分什麽權力的問題。從國外地方稅體系的情況看;

1.強調中央稅權的主導地位是國家稅權劃分的* * *性質。值得註意的是,無論是單壹制國家還是聯邦制國家,無論是集權分權模式還是分權分權模式,各國壹般都將中央稅權置於地方稅權之上,以中央稅權制衡地方稅權。比如,美國地方政府雖然有高度的自主權,但在稅權上仍然存在“雙重約束”,即聯邦對州和地方以及州對地方稅權的約束。

2.從稅權的集權和分權程度來看,稅權劃分有三種模式:

①分權型:分權型的特點是各級政府被賦予很大的稅收權限,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國。美國聯邦、州和地方政府都行使相對獨立的稅收權力,包括立法權、解釋權、開征停征權、調整權和優惠權,這是形成統壹的聯邦稅制與不同的州和地方稅制並存的獨特格局的根本原因。這種模式的好處是保證各級財政特別是地方財政獨立組織和支配財力,實現各自的財政職能和財政目標,但同時也對各級稅權的協調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2)適度集權和相對分權:是指稅權的某壹部分集權,其余部分分權,如立法權的集權和行政權的分權,如德國和日本。在德國,大部分稅種的立法權集中在聯邦,各州在聯邦尚未行使立法權的範圍內擁有壹定的立法權,但州以下的地方當局沒有稅收立法權。至於征管權,除了關稅和聯邦消費稅,其他稅種的征管權都下放到州和地方政府,尤其是州壹級。與德國類似,日本的稅收立法權大多集中在中央政府,管理權和使用權分散在地方政府。而中央對地方稅權的限制更加細化和具體,地方政府在執行地方稅法的操作中受到很多相關規定的約束,比如稅收否決制、對具體稅種的稅率設置上限甚至統壹稅率等。這種方法如果處理得當,可以體現集權不壟斷,分權不分權的優勢。

③集權型:指基本稅務權限集中在中央,地方權限較少。如英國、法國、印度、韓國,中央稅、稅收享受或地方稅的立法權都集中在中央,地方只享有壹定的調劑權、征管權等流動權力。

由上可見,壹個國家的政治制度是影響稅權劃分模式的重要因素。集權型稅權劃分模式壹般分布在單壹制國家和集權型國家,分權型模式多分布在聯邦制國家和分權型國家。集權與分權之間的適度集權和相對分權模式,在單壹制國家和聯邦制國家都存在。

3.就稅權的四項內容而言,首先,各國基本上都將立法權集中於中央,尤其是地方主要稅種的立法權。即使在聯邦制國家(美國除外),稅收立法權下放主要是指壹些零星小稅種的立法權歸地方政府所有。比如德國,除娛樂稅、養狗稅、漁獵稅和執照稅外,其他稅種的立法權都集中在聯邦政府。在印度,中央稅、地方稅和* * *稅的立法權無壹例外的集中在中央政府。至於中央所掌握的立法權的內容,是否只是原則上規定了地方稅的征收範圍和稅種名稱,還是規定了地方稅征收的具體方面,如征稅對象、納稅人、稅率、征收方式等。,都規定得很詳細。集權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壹般采用後壹種方法。在前壹種情況下,部分稅權仍有下放空間,而後者沒有。其次,分權國家除立法權外的其他稅收權限往往分散在地方,而集權國家除征管權外,相對集中在中央,在相當程度上擴大了地方稅的稅權,帶來了地方稅收入規模的增加。比如韓國地方稅收占國家稅收總額的比重,經歷了從1975 10.2%,1985 12.2%到1995 21.2%的上升過程。地方稅規模的這壹顯著變化反映了地方稅收入權限的擴大。

4.稅權劃分的法制化和規範化:從各國的實際情況來看,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是通行的做法。例如,美國憲法對聯邦、州和地方政府之間的稅權劃分有明確的原則,而日本和韓國的地方稅權是以地方稅法的形式確定的。這在壹定程度上減少了稅收管理和執行中的盲目性和隨意性,有利於保證地方政府合法稅權的落實。稅種的分類是地方稅收收入的保障,也是中央和地方之間稅源分配的問題。從各國地方稅的比較中,我們可以發現:

1.稅種性質:地方稅多為稅源分散、流動性差、宏觀經濟影響小、收入規模相對較小的稅種,或壹些零星稅種,但也有國家將所得稅、流轉稅等稅源集中、流動性強、收入規模大的稅種歸為地方稅,如美國、日本。顯然,壹個國家地方稅的性質很大程度上是由地方稅權的大小決定的。

2.稅種分類:地方稅包括地方獨占稅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壹般來說,各國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的專有稅種,稅收對象獨立,稅源劃分明確。同時,有些國家的稅源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或者享受稅收。例如,美國、德國等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中的9個國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劃分了所得稅、貨物稅和勞工稅。這類稅種的劃分增強了地方稅源的靈活性,同時也使地方政府獲得了可觀的財力。

3.稅種:壹般來說,各國地方稅涵蓋了包括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在內的幾乎所有稅種,但各國情況差異很大,具體來說:

(1)財產稅:這類稅主要有車船稅、財產稅、遺產稅和贈與稅。因其地域性強,對宏觀調控影響不大,各國壹般將其歸為地方稅。在聯邦制國家,房產稅在州稅中占比很小,在地方稅中占比很大。而財產稅中的遺產稅和贈與稅在很多國家都被列為中央稅,如美國、日本、英國、韓國、印度,但也有國家將其列為地方稅,如德國。

(2)所得稅類別:

(1)個人所得稅,壹般國家的地方稅中沒有個人所得稅或者與中央相比微不足道。但也有壹些國稅把個人所得稅放在了地稅的重要位置。比如美國兩個地方政府都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占州政府稅收的28%(1992),占州以下地方政府稅收的5%(1992)。德國把個人所得稅定為* * *稅。居民稅是日本兩級地方政府稅中的主體稅種之壹,居民稅也是韓國市縣稅中的主體稅種之壹。

②對於地方公司(企業)所得稅:只有美國、日本等少數國家在國家層面征收企業所得稅,而更多的公司在地方政府層面征收企業所得稅,如美國、日本、印度、德國等。除了企業所得稅,壹些國家的地方政府還征收其他與企業收入有關的稅,如法國的職業所得稅,以及在中國從事工商業的個人或法人組織的利潤。

(3)商品稅:大多數國家對重要商品稅進行分類(包括增值稅、消費稅、銷售稅等。)作為中央稅,如印度、法國和英國,或者作為* * *稅,如德國。而有些國家將其列為地方稅,比如美國的銷售稅,印度的營業稅。有時單個環節征收的商品稅往往劃歸地方政府,主要的消費稅劃歸中央政府。將壹些不重要的特別消費稅劃歸地方政府,也是日本、韓國、德國等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

(4)資源稅:主要是土地稅和資源稅。例如,美國、日本、德國、韓國和印度的地方政府都征收過土地稅。這類稅種的開征壹方面為地方政府提供了財源,另壹方面也促進了當地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5)其他稅種:國外地方稅中有很多小稅種,包括特殊目的稅、行為稅等各具特色的零星稅種。比如法國、印度、德國地方政府征收的娛樂稅,法國、印度征收的廣告稅。

4.主體稅種:主體稅種建設是各國地方稅體系建設的主要內容。根據稅種設置、稅源分布、地區特點和地方政府需求等復雜因素,各國選擇了不同的稅種或稅種組合作為地方主體稅種。

從各國地方稅的主要稅種來看,很多國家都選擇了房產稅。例如,在美國,房產稅收入約占州以下地方政府稅收的3/4,而在日本,房產稅占城鎮稅收的37%,在法國,建築稅和房屋稅分別占44%和26%。房產稅是地方政府重要收入來源的原因主要在於兩點:①稅基穩定,稅收覆蓋面廣,征收方式簡單。(2)房產稅充分體現了受益原則,即個人財產和企業財產都享有地方財政公共支出的利益,自然要納稅。基於以上兩點,房產稅在很多國家的地方稅中占有重要地位。

除房產稅外,將所得稅作為地方稅的主體稅種是國際發展的新趨勢。比如日本都道府縣稅收的40%來自企業稅,市町村稅收的51%是居民稅收。居民稅也是韓國市郡稅中的主體稅種之壹。根據IBM的統計,在其25個成員國中,有11個國家的所得稅已經成為地方稅的主要稅種。適合地方稅的所得稅的主要特點是:①稅源潛力大;②量能征稅更能體現公平原則;③更好地體現了效益原則。但與房產稅不同,所得稅要求地方政府有更高的稅收征管水平。這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所得稅成為地方稅主體的進程。地方稅的規模反映了地方稅權的真正實現。世界上衡量壹個國家地方稅規模的指標有很多。本文從以下兩個指標對比分析國外地方稅的規模:

1,地方稅占全國稅收總額的比重:

從大多數國家分稅制的情況來看,集權制和單壹制的指標值都比較小。比如英法的地方稅比例多年來只有10%左右,韓國作為單壹制國家的地方稅比例也只有20%左右。但分權制和聯邦制國家的價值更大,如美國和德國的地方稅比例分別約為35%和52%。值得註意的是,聯邦制國家的地方稅占國家稅收總額的比重也呈下降趨勢。

但是,中央政府在稅收分配中的絕對比例是大多數國家稅制的* * *性質,英國最高,為90%,其次是法國85%,印度70%,日本65%,美國66%。主要財力集中在中央,有利於加強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保證經濟整體健康發展。

2、地方稅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

西方發達國家的地方財政收入壹般包括地方稅收收入、中央補貼收入、地方政府有償服務收入、債務收入等。,而前兩者是主要的。例如,美國州級及以下地方政府的地方稅收收入分別占同級財政收入的70%和24%,而在日本都道府縣、市町村的財政收入結構中,地方稅收收入分別占36%和38%,而包括地方稅收繳納、地方稅收轉移支付和國庫支出在內的中央補貼收入分別占40%和27%。和發達國家不壹樣。發展中國家的地方財政收入主要由地方稅、中央撥款、貸款和收費構成,但地方稅所占比重很小,地方財政很大程度上依賴中央撥款和貸款。比如印度,中央政府撥款* * *享受稅收,提供補貼和貸款等。,而提供給地方政府的資金,近年來已經占到了國家財政收入的40%左右(在1989-1990的年度預算中,比例達到了49.29%)。韓國地方政府支出不足也主要靠中央補貼解決。從65438到0989,中央對地方的補助占全國稅收收入的28%,比地方稅高9個百分點。

可見,地方稅占全國稅收總額的比重並沒有固定的模式,比重取決於很多因素。首先,壹個國家地方稅的必要收入規模是由地方財政支出需求決定的。然而,其現實可能的規模受到經濟稅源的制約。同時,壹個國家的政治體制、地方稅權的大小以及不同形式財政收入的融資效率也會對地方稅收規模的形成產生重要影響。總之,地方稅收的規模必須根據國情來確定。地方稅收征管機構是地方稅收征管權實施的組織保障。國外地方稅務征收機構的設立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地方政府設立地方稅征收機構,獨立征收地方稅。地方稅務機構和中央稅務機構相互獨立,職責分工明確。這種情況有兩種。壹種是地方稅務機關單獨設立,如美國,與分級分稅制相適應。稅收征管機構分三級,獨立征收和管理同級征收的稅收。三級稅收征管機構相互協調工作,共享信息。領導和從屬沒有關系。壹種是沒有獨立的稅務機構,地方稅的征收由設在地方財政部門的相應機構管理。例如,英國的地方稅是由縣和區財政局下屬的稅務機關征收的。

2.我國只有壹個稅務機構,地方稅務機構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派出機構,受上級領導和管理。比如法國,中國只有壹個中央稅務機構,地方政府沒有相應的稅收征收機構。地方稅由中央國家稅務局和各區、省、市的公共會計局下屬機構征收。此外,還有許多獨特的稅收征管機構設置方式。比如德國,稅收征管不是通過建立國稅和地稅兩個系統,而是通過聯邦代理和州代理兩個系統,由聯邦和州財政部共同設立在州國庫部。這個體系中最重要的聯邦機構是海關,州機構有州稅務局,不僅征收大部分聯邦稅,還負責征收除進口增值稅和州政府專屬稅以外的* * *享受稅。地稅局作為國家的派出機構,只征收地方稅收,對地方政府負責。

可見,地方稅務機構的設置是多元化的。分稅制並不是說壹定要有單獨的機構,地方稅務機構可以不單獨設立。即使單獨設置,也不得按行政區劃分層次設置。壹切都要根據自己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經濟發展水平、稅收征管水平、稅源分布等因素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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