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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被查與個人信息安全保護

2021年6月30日,滴滴在美國紐交所掛牌上市。奇怪的是,滴滴官方並未組織任何慶祝儀式,此番上市極為快速且低調。7月2日,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發布了《關於對“滴滴出行”啟動網絡安全審查的公告》,宣布對“滴滴出行”實施網絡安全審查,審查期間“滴滴出行”停止新用戶註冊。

7月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以下簡稱網信辦)發布《關於下架“滴滴出行”App的通報》,7月9日,網信辦又發布了《關於下架“滴滴企業版”等25款App的通報》,兩份通報均稱:相關App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問題,網信辦已通知應用商店下架相關APP,並要求相關運營者嚴格按照法律要求,參照國家有關標準,認真整改存在的問題,切實保障廣大用戶個人信息安全。

社會 不斷進步,特別是電信、互聯網、數字化、人臉識別信息技術的突飛猛進,開啟了壹個“萬物互聯”的全新時代,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凡事有利則有弊,信息技術的發展,也造成了個人信息的大量泄露。各種推銷、騷擾電話、垃圾短信、詐騙信息,層出不窮,並依靠這些非法泄露的信息進行精準投放,給人們的生活造成了極大困擾,觸發了 社會 對個人信息泄露問題深層次的焦慮和擔憂。

隨著互聯網和智能手機的普及,各種軟件、APP在違規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方面,可以說更是“重災區”。據公開的報道,運滿滿、貨車幫、BOSS直聘等APP,悅跑圈、咕咚、Keep、華為、小米、咪咕善跑等主流運動App,訊飛輸入法、QQ輸入法、搜狗輸入法、360手機衛士、360搜索和360瀏覽器、抖音、微信讀書等大家耳熟能詳的軟件、APP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問題。更有甚者,壹些單位或個人竟然將其獲取的個人信息大量販賣,用以牟利,圍繞個人信息,已經形成了壹條黑色產業鏈。

中國消費者協會的壹項研究表明,85.2%的公民曾遇到過個人信息泄露的情況。這些個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和不當使用,不但對個人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甚至對國家安全也構成重大威脅。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安全法》以專章對網絡運營者應當如何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作出了規定。《網絡安全法》規定了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的義務;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原則;收集、使用信息應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法和違約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

為了保護兒童個人信息安全,促進兒童 健康 成長,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對保護兒童個人信息安全作出了特別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作為我國民法領域的基本法,系統地確立了個人信息保護制度並明確自然人個人信息權益。

《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壹條莊嚴宣告:“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該條還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我國刑法則從刑罰的角度,對個人信息進行保護。

刑法專門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不僅如此,《數據安全法》已於今年6月10日正式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也已進入人大的審議程序,應當說,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之網,已越織越密。

需要指出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已形成壹套法律體系,但個人信息保護依然任重而道遠。“滴滴出行”事件提醒我們:加強政府監管、促進行業自律和個人保護意識提升也不可或缺;只有各方形成合力,個人信息保護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作 者 簡介

張永華 百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百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副主任,執業領域:民商事各類業務,尤其擅長房地產建築、金融、公司法律事務及涉外法律事務。善於跳出常規模式,另辟蹊徑,為客戶提供最佳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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