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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網運行規則的具體內容

電網運行規則(試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電力投資者、經營者、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監管條例》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電網運行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原則。電網企業及其電力調度機構、電網用戶和相關單位應當* * *維護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第三條電網運行實行統壹調度和分級管理。

電力調度應當公開、公平、公正。

本規則所稱電力調度,是指電力調度機構(以下簡稱調度機構)對電網運行的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

第四條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依法對電網運行實施監管。

第五條本規則適用於省級以上調度機構及其調度管轄範圍內的電網企業、電網用戶及相關規劃、設計、施工、安裝調試、研發單位。

第二章規劃、設計和建設

第六條電力系統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七條電網和電源建設應當統籌考慮,合理布局,協調發展。

電網結構應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先進、運行靈活,並符合《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和《電力系統技術導則》的要求。

第八條電網企業應當完成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核準的並網機組相應的壹、二次電網設備的建設、調試、驗收和投入使用,保障並網機組輸電必備的網絡條件。

第九條電力二次系統應當統壹規劃設計,並與電力壹次系統同步規劃、設計和建設。電網用戶的二次設備和系統應符合電網二次系統技術規範。

第十條電網運行相關接口技術規範由調度機構制定,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後實施。接入電網的設備應符合接口技術規範。

第十壹條電網企業和電網用戶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相關國際標準,並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

第十二條業主在采購與電網運行相關或可能影響電網運行特性的設備前,應組織調度機構等相關機構和專家對技術規範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電網企業、電網用戶和業主委托的相關單位應當互通規劃、設計、建設和調試所需的信息。

第三章互聯互通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發電項目、輸電項目和投運的變電站項目,擬並網方應當按照要求向調度機構提交必要的資料。資料齊全的,調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向待並網方提供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和調度自動化、電力通信等設備的技術參數。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發電工程、輸電工程、變電站工程投產前,調度機構應當為新並網設備提供相關技術指導和服務,及時編制新並網設備調度計劃和相關技術要求,並協調組織實施。被並網方應按照新設備啟動的調度方案完成啟動準備工作。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的發電工程、輸電工程、變電站工程投產前,並網方二次系統應當與調度機構完成聯調、定值、數據核對,並交換電網調試運行所需的數據。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的發電工程、輸電工程和變電站工程投產後,調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技術標準和規程,組織對擬並網的基本條件進行鑒定。擬並網方不符合並網基本條件的,調度機構應當向擬並網方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八條發電廠需要並網的,雙方應當在並網前簽訂並網調度協議。

電網與電網需要互聯的,互聯雙方應當在互聯前簽訂互聯調度協議。

並網或者互聯雙方應當按照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確保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原則,簽訂協議並嚴格執行。

第十九條發電廠和電網不得擅自並網或者互聯,不得擅自解列。

第二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發電機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新投入的電氣壹次設備交接試驗項目齊全,符合相關標準和規定。

(2)發電機裝配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連續自動調壓器;火電機組、100 MW以上核電機組、50 MW以上水電機組的勵磁系統原則上都裝有電力系統穩定器或具有電力系統穩定器的功能。

(3)發電機組參與壹次調頻。

(4)參與二次調頻的100 MW及以上火電機組、40 MW及以上非燈泡貫流式水電機組、抽水蓄能機組原則上具有自動發電控制功能並參與電網閉環自動發電控制;特殊單位根據其特點確定調頻要求。

(5)發電機組具有進相運行能力,發電機組實際進相運行能力根據發電機組參數和進相試驗結果確定。

(6)擬並網方在調度機構的統壹協調下完成發電機勵磁系統、調速系統、電力系統穩定器、發電機進相能力、自動發電控制、自動電壓控制和壹次調頻的調試,其性能和參數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需要;調試應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並向調度機構提交調試報告,調度機構應為調試的完成提供必要的條件。

(七)發電廠至調度機構有兩條以上可用的獨立路由通信通道。

(8)發電機組配有電力采集裝置,可通過調度數據專網將關口數據傳輸至調度機構。

(9)電廠調度自動化設備可通過專線或網絡向調度機構傳輸實時數據。

新建、改建、擴建的發電機組在並網前應當進行並網安全性評價。並網安全評估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壹條發電廠與電網的連接處,應當安裝斷路器。斷路器的開斷能力、故障切除時間和繼電保護配置應滿足電網的技術要求。

開關操作頻繁的抽水蓄能電站主斷路器應比常規電站主斷路器有較大的設計裕度。

第二十二條主網直供用戶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壹)主網是直接為用戶向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提供必要的數據,並能向調度機構傳輸必要的實時信息。

(2)主網直供用戶的電能計量點位於並網線路的產權邊界,在電能計量點安裝具有雙向、分時功能的有功、無功電能表,電能信息可傳輸至調度機構。

(3)主電網直接向用戶供電,合理安裝無功補償裝置、諧波抑制裝置、自動電壓控制裝置、自動低頻低壓減載裝置和負荷控制裝置,並按照調度機構要求設定參數投入運行;為了滿足負荷控制的需要,主網直供用戶的生產負荷和生活負荷在配電上是分開的。

第二十三條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調度自動化、電力通信等電力二次系統設備應當符合調度機構制定的技術系統和接口規範。電力二次系統設備的技術系統和接口規範應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電力二次系統接入電網運行應當遵守《電力二次系統安全保護規定》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電網互聯各方應當共同進行頻率控制、聯絡線控制和無功電壓控制;根據聯網後的變化,制定或修改黑啟動方案,修改本網自動低頻低壓減載方案;根據電網穩定運行的需要,協商確定安全自動裝置的配置方案。

第二十六條除事故或者特殊運行方式外,電力系統頻率和電網電壓的運行偏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

發生事故時,發電機組及其他相關設備的運行特性對頻率變化的適應性仍應符合國家標準。

第二十七條電網用戶向電網註入的諧波不應超過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納入電網的電氣設備應能承受國家標準允許的諧波和三相不平衡引起的電壓波形畸變。

第二十八條電網企業與電網用戶之間的設備產權和維護分界點應當根據相關電力法律法規確定,並在相關協議中詳細劃分並網或互聯設備的所有權和安全責任。

第二十九條接入電網運行的設備不受調度管轄,不受設備所有權或資產經營權的限制。

第四章電網運行

第三十條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有責任保證電網頻率和電壓的穩定可靠供電;調度機構應當合理安排運行方式,優化調度,保持電力平衡,確保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

調度機構應當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年度運行方式。

第三十壹條調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制定電力調度管理規程,並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電網用戶和相關單位應當執行電力調度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應當加強負荷預測,做好長期、中期、短期和超短期負荷預測,提高負荷預測精度。

第三十三條主網直供用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按時向所屬調度機構報送主網裝機容量和年度用電量預測,按時申報年度和月度用電計劃。

第三十四條調度機構應當編制和下達發電調度計劃、供電調度計劃和檢修計劃。

第三十五條編制發電調度計劃和供(用)電調度計劃,應當以省級人民政府下達的調控目標和市場形成的電力交易計劃為基礎,兼顧社會電力需求、檢修計劃和電力系統設備容量等因素,預留必要合理的備用容量。應對調度計劃進行安全性檢查。

第三十六條水電調度運行應當充分利用水電資源,嚴格執行經批準的水庫綜合利用規劃,確保大壩安全,防止發生淹壩、淹廠事故。

水電廠應當及時、準確、可靠地向調度機構傳遞水庫運行信息。

對於聯合調度的梯級水庫,發電企業應當向調度機構提出優化調度方案。

第三十七條發電企業應當根據發電調度計劃和調度指令發電;主網直供電用戶應當按照供(用)電調度計劃和調度指令用電。

對不按照調度計劃和指令發電的,由調度機構給予警告;經警告拒不改正的,調度機構可以暫時停止其並網運行。

對不按調度計劃和指令用電的,由調度機構給予警告;經警告拒不改正的,調度機構可以暫時停止向其部分或者全部供電。

第三十八條電網企業和電網用戶應當根據自身電力設備健康狀況,向調度機構申請年度和月度檢修預安排;調度機構應在預約檢修申請的基礎上,根據電力系統設備健康水平和運行能力與申請人協商,統籌安排,編制年度和月度檢修計劃。

第三十九條電網企業和用戶應當按照檢修計劃安排檢修工作,加強設備運行維護,減少非計劃停運和事故。

電網企業和電網用戶可以申請臨時檢修,調度機構應當及時回復,並在電網運行允許時做出安排。

第四十條電網企業和電網用戶應當為維持電壓和頻率穩定以及電網故障後恢復提供輔助服務。輔助服務的調度由調度機構負責。

第四十壹條電網無功補償實行分層、分區、就地平衡的原則。調度機構負責電網無功的平衡和調節,必要時制定改進措施,由電網企業和用戶組織實施。調度機構根據調度管轄範圍負責電網各級電壓的調節、控制和管理。接入電網的發電廠、變電站應當按照調度機構確定的電壓運行範圍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當電網有功功率不能滿足需求、超過穩定極限、電力系統發生故障、頻率持續降低、電壓超過下限、備用容量不足等情況時。,調度機構可根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事故限電順序表和限電順序表進行限電操作,確保電力系統安全。電網用戶應當在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的指導下,按照負荷控制方案實施負荷控制。

第四十三條發生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緊急情況時,調度機構值班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擴大。必要時,可以根據電力市場運行規則,通過調整系統運行方式對電力市場進行幹預,並按規定向電力監管機構報告。

第四十四條調度機構負責電網高頻切除和低頻自啟動機組容量管理,統壹編制並組織實施自動低頻低壓減載方案,定期進行系統測量。

第四十五條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調度自動化、電力通信等二次系統設備的運行維護、統計分析和整定配合,按照電網調度管理規定和現場運行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和完善電網反事故措施、系統黑啟動方案、系統應急機制和反事故預案。

電網用戶應當按照電網穩定運行的要求編制反事故預案,並網發電廠應當制定全廠停電事故處理預案,並報調度機構備案。

電網企業和電網用戶應當根據設備產權和運維責任劃分,落實反事故措施。

調度機構應當定期組織聯合反事故演練,電網企業和用戶應當按要求參加聯合反事故演練。

第四十七條電網企業和用戶應當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安全評估和技術監督,提高安全運行水平。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地(市)級以下調度機構及其調度管轄範圍內的電網企業、電網用戶和相關單位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規則所稱電網用戶,是指通過電網完成電力生產和消費的單位,包括發電企業(含自備電廠)和主電網直接供電的用戶。

本細則所稱主網直供電用戶,是指與省級(直轄市、自治區)以上電網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的用戶或者通過電網直接向發電企業購電的用戶。

第五十條本規則自2007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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