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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2014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公用電信網的安全暢通,加強對進網電信設備的管理,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信設備,是指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

電信終端設備是指連接在公共電信網末端,為用戶提供發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電信設備。

無線電通信設備,是指接入公用電信網,以無線電作為通信手段的電信設備。

網間互聯所涉及的設備,是指涉及不同電信運營商的網絡之間或者涉及不同電信業務的網絡之間互聯的電信設備。第三條國家對涉及網間互聯的電信終端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電信設備實行進網許可制度。

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必須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的進網許可證;未取得進網許可證的,不得接入公用電信網使用和國內銷售。第四條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制定並公布。第五條電信設備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在申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申請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通信行業標準和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規定。電信設備制造商應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售後服務措施。第六條生產企業在申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時,應當附送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電信設備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者認證機構出具的產品認證證書。

檢測機構對申請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進行檢測的依據、檢測程序和出具的檢測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規定。第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具體負責全國電信設備準入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信設備進網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授權的受理機構承擔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申請的具體受理工作。第二章進網許可程序第八條生產企業申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時,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授權的受理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申請表》(工信部提供格式文本)。申請表應由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境外生產企業委托中國境內代理機構提交申請表並出具委托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國內生產企業應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境外生產企業委托代理機構申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的,應當提供代理機構的有效許可證;

(3)企業介紹。包括企業概況、生產條件、儀器設備、質量保證體系和售後服務措施。國家包修、包換、包退的產品,還應提供履行相關責任的文件;

(四)質量體系認證證書或審核報告。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的,應當提供認證證書;未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的,應當提供符合相關要求的質量體系審核機構出具的質量體系審核報告;

(5)引進電信設備。包括設備功能、性能指標、原理框圖、內外外觀照片及使用說明;

(六)檢測報告或產品認證證書。應當是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電信設備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者認證機構出具的產品認證證書。

申請進網許可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提供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無線電通信設備、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或新產品應提供總體技術方案和測試報告。

申請材料中最前面的證書和許可證材料應提供原件和復印件,或加蓋發證機構認證印章的復印件;其他材料必須是中文。第九條受理機構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對生產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頒發進網許可證,並頒發進網許可標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答復生產企業。第十條生產企業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的,檢測機構提供的樣品由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的數量抽取。

生產企業未通過質量體系認證的,檢測機構提供的樣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抽樣方法實施。第十壹條申請進網許可的涉及網間互聯的無線電通信設備、器材或者新產品,應當在中國電信網或者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擬實驗網上進行至少三個月的測試,並由測試單位出具測試報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組織專家對前款電信設備的總體技術方案、測試報告和測試報告進行評審。根據專家意見,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授予進網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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