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數據的采集對於解決大數據時代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至關重要,相應的納稅人在涉稅信息的供給上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對此,我國應根據相關信息流、現金流、貨流,明確納稅人和受稅人的性質、期限和地點,並通過完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規範電子發票開具等措施,減少偷稅漏稅,深化電子稅務檢查。特別是在信息源頭監管領域,要做好稅務登記,鼓勵納稅人自主申報相關涉稅信息。
首先,我國應不斷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在《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稅收管理辦法》等未來的法律法規中明確電子商務服務提供者協助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信息的義務,為其協助稅務機關管理涉稅信息提供明確的規則和指引,要求納稅人辦理網絡交易後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稅務登記,並獲得專門的稅務登記號。同時,稅務機關要對納稅人申報的網上交易進行嚴格審核,逐壹登記,通過稅務登記對納稅人進行監管。其次,要做好稅務登記的公示,盡可能公開原始數據,方便公眾網上查詢相關信息。以廣東省地稅局為例。目前,廣東省地稅局正依托大數據平臺,逐步推進透明稅務局建設。公眾可以查詢廣東省稅收總額,分地區區分稅收,還可以查詢企業納稅、個人所得稅、社保費、欠稅公告、納稅信用等級、電子發票查驗、納稅人狀況等數據。【可見,不斷推進稅務信息的“透明化”是提高納稅人遵從度的重要途徑。在具體的公示方式上,可以采取這樣的做法:對於自建網站開展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可以要求其在網站上進行納稅登記,永久展示;對利用第三方專門電子商務網站開展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應要求其在商家介紹處展示稅務登記信息,推進實名登記制個人電子商務經營,完善電子商務條件下的稅務登記制度。最後,在大數據時代,應繼續強化納稅人自主申報的制度激勵。目前,我國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尚不完善。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試行)》的規定,只有年收入654.38+0.2萬以上的納稅人適用自行申報制度,其他納稅人仍然依靠稅務機關的“檢查”收稅,帶來畸高的稅收征管成本。因此,我國應不斷推進以“行政強制力”為支撐的稅收征管模式向“納稅人自行申報、自行服從”的完善,通過推進稅收立法體制改革,鼓勵納稅人申報納稅信息,最終促使納稅人自覺、誠實納稅。[14]
2.實時跟蹤:建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和數據交換系統。
電子商務通常會改變傳統商務的交易形式和內容,如將有形產品變為無形產品,將文字服務變為數字信息服務等。因此,與傳統交易相比,電子商務交易由於缺少“中間環節”,將無法監控具體交易信息,導致稅基縮小甚至消失。再加上網上交易的電子化和網上銀行的出現,稅務機關在查清供貨渠道和支付來源時,很難明確應該征稅還是免稅,這也給納稅人在電子商務和傳統商務中的稅負帶來了不公平。鑒於此,應從搭建“中橋”入手,推進電子商務稅收法定“征”制,不斷加強稅收數據信息共享交換系統,不斷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
首先,應逐步建立電子商務領域的法律“征收”制度。目前我國電子商務征稅難的壹個重要原因是稅源難以監控。以C2C模式為例,每個網絡交易平臺都會推出自己的電子商務支付信息,作為第三方管理支付結算,以保證電子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在這種模式下,處於“中間位置”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很容易控制個人網店的經營規模、賬戶信息和交易金額。因此,可以根據網絡支付第三方的特點,建立網絡支付平臺(支付寶、財付通、快捷支付、網銀)代征稅款的法律機制,由稅務機關委托相關網絡支付平臺代征相關供應商的稅款,特別是未進行稅務登記的供應商,以解決稅款征收問題。【15】具體操作上,我們可以以淘寶為例,將第三方支付電商稅的流程規範為:買家購買商品後向支付寶付款,確認買家收貨後直接在支付寶中代扣稅款。
二是逐步推廣電子發票在網上交易中的使用。電子商務交易不僅更新了交易模式,也沖擊了我國傳統的稅收征管模式。在這種背景下,基於信息的電子商務交易需要通過“電子發票”這種新的發票樣式進行管理。電子發票是信息時代發票形式和服務管理模式變革的新產品。它是倉儲信息系統的電子記錄信息,采用全新的無紙化發票形式。它的推出打破了網絡交易無發票的“潛規則”,不僅為電子商務交易的公平和安全奠定了基礎,也填補了發票管理和稅務管理的空白。借助電子發票,稅務機關可以對發票的流轉、保管、查驗、比對進行全方位管理,進而可以實時掌控相關電子商務的交易信息,發揮電子商務的稅收集聚效應。因此,我國應在目前大力試點電子發票的背景下,推廣電子發票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使用。第三,努力推進大數據時代的信息共享機制建設。隨著科技和信息化的發展,信息共享已經成為大數據時代的必然趨勢和選擇。稅務數據作為大數據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必須加強“信息化管稅”建設,推進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就像電子商務需要第三方支付平臺壹樣,稅收征管也需要第三方輔助平臺。在我國,稅收征管的輔助平臺主要是“中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CTAIS)”。然而,盡管該系統已在全國大部分省市成功上線,涉及的稅收收入占全國的70%,但現有的許多數據流程仍然流於表面,無法發揮該系統在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的優勢。有鑒於此,在大數據時代,稅務機關必須在保證數據可用性的前提下,加強信息化建設,盡快實現與銀行、海關、網商用戶的數據對接,有效監控企業生產交易活動數據,推進信息核查監控“網絡化”。在跨境電子商務領域,也要盡快與互聯網全面對接,就稅收交換和稅收遵從達成壹致,通過與各國稅務局的網上合作,防止電子商務領域的稅收流失,打擊偷稅漏稅行為。
3.後續監管:建立電商稅務數據風險評估和管理機制。
為防止“信息偏差”,增強稅收數據的確定性,我國還應在納稅人自主申報和法定征收的基礎上,積極開展電子商務數據的分析比對,做好稅收數據的風險評估和管理工作。首先,稅務機關要建立網絡經濟與實體經濟的有效連接,將電子商務企業納入省局預警評估體系,定期發布風險預警信息,將電子商務納入正常稅源監控範圍,進壹步減少稅收流失。其次,稅務機關作為信息管理的主管機關,在信息處理過程中應遵循“正當程序原則”,采用科學合理的管理程序和方法,避免信息及相關數據在管理過程中被篡改和失真。對此,為方便稅務機關使用相關涉稅信息,方便利益相關方查詢相關信息,可在大數據管理中引入加密設置,為稅務機關和利益相關方提供密鑰或解密方面的技術支持,防止信息被非法查詢、篡改或刪除。最後,法律責任是制度實施的保障。在大數據平臺下,稅務機關違反相關涉稅信息管理的保密義務,在電子商務領域違法泄露納稅人信息的,應當承擔相關行政責任,對納稅人造成的損失進行合理的行政賠償;稅務機關以外的第三方非法披露、侵害納稅人涉稅信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以彌補對納稅人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