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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機構

市中級人民法院按職責設政治部(副處級),15內設機構。

(1)辦公室

協助醫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府事務;負責醫院重要會議和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與各級人大代表和監督員的聯絡工作;負責文秘、資料、檔案、圖書、辦公自動化管理、通訊管理、外事、接待、印章、收發;負責本院的行政管理,協調本院各部門的工作;負責本院直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審計監督本院直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指導基層人民法院財務、設備、訴訟費、法庭建設等工作;負責本院法官、法警服裝、武器裝備的管理和發放;負責醫院機關和全市法院系統的密碼管理和保密指導工作;負責醫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規劃和計劃、項目申請、組織、協調和實施;負責司法技術鑒定和指導;指導和監督機關服務中心的相關工作。

(2)立案庭

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各類案件的立案和審判流程管理,負責民事案件舉證和證據交換的規定時限;審查不服本院生效判決的各類上訴、再審申請,對基層人民法院駁回的上訴、再審申請,決定是否立案;對訴前和立案階段的財產和證據保全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執行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接收、傳遞各類訴訟材料,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審查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爭議、對不可受理決定的上訴和其他程序案件;核算訴訟費,辦理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手續;負責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和司法救助申請。

(3)刑事審判第壹法庭

依法審理第壹審、第二審普通刑事案件;審理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普通刑事抗訴案件;辦理普通刑事案件內部審計,申請延長審理期限;答復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請求,提供專業指導;審理相關涉外內部審計案件和涉外移交案件;聽取與本院業務有關的請示,交換相關案件的證據,在庭審中進行訴訟保全;對打擊刑事犯罪法律法規的修訂提出意見。

(4)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理壹審、二審經濟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審理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經濟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抗訴案件;辦理經濟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內部審計,申請延長審理期限;答復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經濟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請求,提供業務指導;審理相關涉外內部審計案件和涉外移交案件;聽取與本院業務有關的請示,交換相關案件的證據,在庭審中進行訴訟保全;對打擊刑事犯罪法律法規的修訂提出意見。

(5)民事審判第壹庭。

依法審理壹審、二審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不動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抵押、開發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合同案件,建設工程合同案件等。)、不動產相鄰關系案件、相鄰土地使用權案件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因森林、水利、草原、灘塗、鐵路、機場、公路、橋梁、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涉及以不動產及其他不動產作抵押的合同,其性質由主合同的性質決定)、農村承包案件、國內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及侵權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和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辦理有關復議案件;聽取與本院業務有關的請示,交換相關案件的證據,在庭審中進行訴訟保全;審批基層人民法院有關案件延長審理期限的申請;指導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工作。

(6)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理境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境內證券、期貨、票據、股權、公司、破產(含破產申請審查)等案件;審理申請撤銷國內仲裁的案件;辦理有關復議案件;聽取與本院業務有關的請示,交換相關案件的證據,在庭審中進行訴訟保全;審批基層人民法院延長相關案件審理期限的申請。

(7)民事審判第三庭。

依法審理第壹審涉外、涉港澳臺和第二審涉港澳臺的民商事糾紛;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和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審查涉外仲裁條款的效力案件;聽取與本院業務有關的請示,交換相關案件的證據,在庭審中進行訴訟保全;審批基層人民法院延長相關案件審理期限的申請。

(八)民事審判第四庭。

依法審理壹、二審著作權(含計算機軟件)、商標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科技成果、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案件;審理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辦理知識產權申請復議案件;聽取與本院業務有關的請示,交換相關案件的證據,在庭審中進行訴訟保全;審批基層人民法院延長相關案件審理期限的申請。

(九)行政法庭(與賠償辦公室合署辦公)

依法審理壹審、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審理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行政抗訴案件;審理基層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行政申訴案件;辦理延長行政案件審理期限的事項;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聽取與本院業務有關的請示,交換相關案件的證據,在庭審中進行訴訟保全;辦理依法應當由我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處理薪酬委員會的日常事務,落實薪酬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10)審判監督法庭

審查處理刑事、民事、經濟、行政申訴和申請再審基層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本院生效判決的案件;審理市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案件;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審理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或本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答復基層人民法院請求的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工作;負責本院國家賠償的確認工作。

(xi)執行局

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壹審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中與財產有關的決定;執行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審查所有復議申請;接受外省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執行的案件;協調本市法院與外省市人民法院之間的執行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審查減、緩、免申請執行費的意見。

(12)辦事員辦公室

負責法院書記員的統壹管理;負責法院書記員工作的統壹安排;負責生效裁判文書的送達、訴訟卷宗的歸檔和撤回等輔助工作;負責文員的培訓和考核。

(13)研究室

起草綜合文件和報告;編輯簡報、情況報告和其他信息;負責對本院重大工作安排的調查研究;掌握全市審判工作情況,研究分析審判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經驗,為院領導指導審判工作提供信息和意見;處理審判委員會的事務;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問題,綜合審判法庭研究和修改法律法規的任務;答復基層人民法院有關政策和法律的請示,負責司法統計工作;完成省高級人民法院或市人大交辦的法規調研和修改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和報道;參與立法活動,研究和收集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的意見;向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法律適用問題;負責編輯《東莞法官》,編寫《我院學報》;負責全市法院系統互聯網資料的匯編工作。

(14)紀檢監察室(與中國* * *東莞市紀委駐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紀檢組合署辦公)

負責本院的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法院系統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紀律的情況;協助黨組制定全市法院系統廉政建設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查處基層人民法院監察室主任、副主任以上幹部的違紀案件和其他重大違紀案件;受理對本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投訴;負責我院法官違法審判的調查工作;查處本院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處理控告、舉報本院違紀民警的來信來訪,受理本院工作人員不服紀律處分的投訴;掌握全市法院系統紀檢監察工作,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紀檢監察工作。

(十五)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黨建工作;指導工人、青年和婦女等群眾組織。

(十六)政治部

負責全市法院系統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全市法院系統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法官隊伍建設;承擔全市法院系統的編制和管理工作;負責本院幹警的考試、考察、調配、選拔、任免;負責本院幹警的培訓規劃;做好後備幹部工作;組織幹部到基層鍛煉;辦理幹部職工調離我院和退休手續,做好老幹部管理工作;管理本院幹部職工的工資調整、定級、計劃生育、福利基金使用和保障基金;管理我院的人事檔案;負責法官司法等級的核定;辦理各種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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