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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市東營區肺炎疫情期間返城人員登記通知

為全面防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東營區傳播擴散,切實保障轄區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針對即將來臨的大規模返程返崗、復工復產,根據省市重大突發公***衛生事件壹級響應規定和加強疫情防控的系列部署要求,現就進壹步規範東營區流動人口管理公告如下:

1.凡2020年1月以來,到東營區的外地流動人口,要主動向轄區派出所申報登記,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凡將房屋出租給非東營區籍人員的出租房主、房屋中介和招錄、聘用非東營區籍人員的用工單位,都要及時向轄區派出所申報登記;若發現疑似感染疫情的人員,應同時向轄區派出所、所在鎮街和當地衛健防疫部門報告。

3.凡流動人口本人未主動向轄區派出所申報登記的,出租房主、房屋中介、用工單位知情不報、瞞報、隱報的,壹律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和租賃房屋管理有關規定,從嚴從重處罰。

4.凡居住在我區的流動人口,要嚴格遵守我區當前疫情防控有關要求,主動配合衛健防疫機構進行居家隔離、集中隔離、醫學隔離。凡不如實申報、拒絕隔離治療或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責任。

5.廣大居民群眾發現有人員來自疫區或與疫區人員、疑似人員以及確診人員有密切接觸,又未按要求申報登記的,請及時撥打110。

流動人口有以下情形的,將依照《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作出處罰:

1.流動人口未申報居住登記的,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2.房屋出租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登記、報告流動人口居住或終止居住情況的,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3.用人單位未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或者與流動人口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後未報告的,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4.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的,依據《暫行條例》第十八、十九條規定,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使用騙領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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