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1,易讀;
2、不得塗改;
填寫錯誤的,應當單獨開具專用發票,並在錯誤填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錯誤填寫無效”字樣。
如果專用發票開出後因為買方沒有索要而作廢,也應作為錯誤處理;
3、項目完成;
4、門票、商品的面值和實際金額;
5.每個項目的內容是否正確;
6.所有份數壹次性填寫,上下份數內容和金額壹致;
7.發票和抵扣聯均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8.在規定期限內開具專用發票;
9.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10.拆解時不得使用專用發票。
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作為扣稅憑證,買方有權拒收。
專用發票開具方法
1.填寫相關欄目的要求
(1)購買單位和銷售單位的“名稱”、“地址”、“納稅人登記號”欄應填寫全稱,不得縮寫;
(2)在“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欄中,填寫銷售的貨物或提供的應稅勞務的名稱和型號。銷售多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可以按照不同稅率的貨物匯總開具專用發票;
(3)“單價”欄,填寫不含增值稅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單價。納稅人將價格和增值稅合並計算的,應先計算不含稅單價,再根據不含稅單價填寫此欄。單價的尾數壹般保留到“元”以下的“分”。特殊情況下,預留位數也可適當增加。如果是專用發票匯總,此欄可以不填;
(4)“金額”欄,填寫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稅額,計算公式為:銷售額=無稅單價×數量;
(5)在“稅率”欄中,填寫貨物或應稅勞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17%或13%;壹般納稅人銷售按規定可以簡易方式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貨物,本欄征收率為6%;
(6)在“價稅合計”欄中,填寫各種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金額)和稅額之和。小寫數字用“”號表示,未填寫的字數用“”號表示;
(7)“開戶銀行及賬號”欄和買賣雙方電話必須如實填寫,否則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2.總結和發布
為減少開具專用發票的工作量,降低專用發票的使用成本,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銷售貨物種類較多的,可以匯總開具專用發票。銷售的貨物適用的稅率不壹致的,應當按照不同的稅率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可以省略“計量單位”、“數量”、“單價”欄目。
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必須開具銷售清單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銷售清單填寫的銷售清單的單位名稱、商品或者服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銷售金額、匯總銷售金額應當與專用發票“金額”欄的數字壹致。買方要求銷售清單壹式兩份,分別附在發票復印件和抵扣復印件上。
3.價外費用
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收取價外費用的,需要單獨填寫價外費用的,可以在專用發票“單價”欄填寫價外費用合計數,並附價外費用清單給買方。
價外費用清單應填寫買賣雙方單位名稱、收取價外費用的商品或服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價外費用項目名稱、單價收費標準和價外費用金額(單價收費標準乘以數量),並加蓋賣方財務專用章或發票。買方要求價外費用清單壹式兩份,分別附在發票復印件和抵扣復印件上。
4、銷售退貨或銷售折扣
銷售貨物並向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後,如遇退貨或銷售折扣,應根據不同情況,按以下規定處理:
(1)買方在未付款且未進行賬務處理的情況下,應主動將發票原件及抵扣稅款退還給賣方。賣方收到後,應在發票、扣稅憑證及相關存根聯和記賬聯上註明“作廢”字樣,作為抵扣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在收到買方退回的專用發票前,賣方不得抵扣當期銷項稅額。如果是銷售折扣,銷售者應當按照折扣後的貨款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2)在買方已支付貨款,或貨款未支付,但發票和抵扣無法退回的情況下,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購貨退回證明》或《折扣申請證明》(以下簡稱《證明》)並發送給賣方,作為賣方開具紅色專用發票的法律依據。賣方在收到證書前不得開具紅色專用發票;收到證書後,根據退貨的數量、價格或折扣金額向買方開具紅字發票。紅字專用發票存根聯和記賬聯作為賣方抵扣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發票聯和扣稅聯作為買方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後,應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除紅字專用發票註明的增值稅。
證書基本復印件壹式三聯:第壹聯為存根聯,由國稅機關留存備查;第二聯為證明聯,由買方交給賣方,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法律依據;第三份由買方保存。壹般納稅人取得的憑證應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並按照發票保管的有關規定保管。
開具專用發票的期限
專用發票應在下列期限內開具,不得提前或延遲:
1.預付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托收結算的,為貨物發出之日;
2.采用支付和交付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采用賒銷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準;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代銷清單的當天;
5.對兩個以上機構、統壹核算的納稅人,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另壹個機構銷售,按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轉移的當天;
6.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為貨物轉移的當天;
7.分配給股東的貨物為貨物轉移之日。
壹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期限開具專用發票,已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貨物應及時足額計入當期銷售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