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確認的條件是: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給買方;
2.企業既不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不控制已售出的商品;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相關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綜上所述,收入確認是業務合同成立時或期間能否確認收入的邏輯判斷問題,而收入計量是確定每個時間或期間收入多少的技術方法問題。企業應當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對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對外捐贈的會計處理
(壹)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二)企業未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未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相關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實物捐贈不能同時滿足上述五個條件,實物捐贈不是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不是企業的正常經營,而是與企業經營活動無關的支出。因此,筆者認為,會計不能處理收入,而應根據成本進行轉賬。
有人認為,既然增值稅把捐贈視為銷售,那麽在會計處理不明確的情況下,就應該按照稅法規定作為銷售處理,作為銷售處理增加了銷售(營業)收入,企業增加了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同時增加了捐贈稅前扣除的基數,對企業是有利的。筆者通過對比收入準則的五個條件和收入的定義,認為即使會計人員有權進行獨立的選擇和判斷,至少也是不嚴謹的,不符合新準則的精神。雖然結果和年終通過成本轉移增加的壹樣。
也有人提出,用於職工福利的自產產品,在增值稅上視同銷售,在會計上也視同主營業務收入。因此,捐贈也應作為主營業務收入處理。目前,會計處理在這個問題上存在爭議。壹個是對待所有的收入,壹個是區別對待:
1。如果把自產的產品分給員工,在企業的日常經營中經常發生。以非貨幣形式給員工發福利,相當於節約了貨幣資金,相當於增加了貨幣資金的流入。該產品所有權已轉移,公允價值已實現,符合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應作為收入處理。
2。自產產品用於職工福利但所有權未轉移的,不處理收入,按成本進行轉移。比如家具廠在工廠職工娛樂室使用自己的沙發、桌椅,是企業集體福利設施使用的自產產品,但產品所有權並未轉移。如果有壹天企業將娛樂室整體出售,銷售收入仍歸企業所有。因此,工廠職工娛樂室使用自產的沙發、桌椅時,只是資產的內部轉移,不能視為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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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4-收益》第五條
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壹)合同當事人已經認可合同,並承諾履行各自的義務;
(2)合同明確了合同雙方與轉讓貨物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貨物”)有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合同有明確的與轉讓貨物相關的付款條款;
(4)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合同的履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企業因將商品轉讓給客戶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被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條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壹)貨幣和證券的收付;
(二)財產的接收、增減和使用情況;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清償;
(四)資本和資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和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