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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信息公示制度有什麽意見或建議

信息公開是有關保障公民了解權和對了解權加以必要限制而組成的法律制度。這裏的了解權是指個人或組織有權知悉並取得行政機關的檔案資料和其他信息的權利。

信息公開制度也存在有不足,原因是能泄露不該泄露的東西。

1.在實踐當中,大量的行政規章甚至不是規章的壹般規範性文件任意擴大國家秘密的範圍,將壹些本不是國家秘密的事項歸為國家秘密。

2信息公開制度也存在有不足,原因是能泄露不該泄露的東西。

3.在請求人申請公開行政機關的信息時,行政機關以該信息屬於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然後,申請人就沒有任何辦法去救濟了,既沒有辦法去證明該信息不是國家秘密,也沒有訴訟途徑去讓法院去作出判斷,而只能限於壹種消極的等待之中,等待有壹天該信息成為行政機關需要公開的信息。

不足原因

新中國成立以前,處於軍事鬥爭的需要,***產黨領導的人民軍隊的

救災物資使用透明化

活動強調的是秘密,新中國成立後,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安全和利益,保證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進行,對國家機關在經濟建設中的活動強調的仍是保守國家秘密,這就使我們的黨政機關長期以來養成了保密的習慣。以《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為例,保守國家秘密法完全偏重於對國家機密的保護,以防範國家機密的外泄為核心,對國家機密的適度開放及開放程序沒有明文規定。同時該法將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似乎有對國家秘密的等級分類過多的嫌疑,容易造成國家秘密的泛濫。確定何為國家秘密沒有壹個較為明確的標準,國家機關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在實踐中很容易將國家秘密擴大化,使得在具體實施行政公開的過程中,行政主體往往以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向公眾提供信息。然而在對公***信息進行保密的具體實踐當中,中國的保密範圍卻要廣泛的多。這個問題存在的根源在於下位法修改上位法,行政規章修改國家立法的問題。

當需要公布對自己不利的信息時,行政機關可以借用國家機密等事項任意拒絕,即使當事人能夠看見這個信息,行政機關也能夠說這個信息不存在,這就是中國行政信息公開法實踐中可能面臨的最大問題。壹個“國家機密”成為壹個無所不包的口袋,可以將任何行政機關不願意公開的信息裝進去。以此類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都可以成為行政機關利用的工具。“在中國,由於缺少壹部統壹的政府公開法,公開的標準以及範圍目前仍由各地方、各部門自己確定。公開只是單方面的公開,公開的主動權掌握在行政機關手中。公開什麽、怎麽公開不由群眾決定。這就使行政機關可以不受控制地任意決定公開或者不開。”在沒有法律約束的情況下,政府進行信息公開可以進行選擇,而政府信息有正面信息和負面信息之分,前者如決策失誤、效率低下、管理混亂、腐敗等等,此類信息壹旦公布會影響領導人的政績、政府的形象,甚至會動搖政府的權威,因此政府是不願意公開的;後者如政府優良的政績、領導人關心群眾生活的講話等,此類信息有助於樹立政府良好形象,是政府願意公開的。政府在依自己意願進行選擇公開時,對負面信息往往以“保密”、“維護社會穩定”等為名將其控制在政治系統內部,俗語中“報喜不報憂”如實的反映了這種趨利避害的行為模式。因此,公眾日常能夠看見的多是政府的正面信息。對於負面信息的發布,行政機關基本上享有完全的決定權,可以從“江西中毒案”、“北京悶棍案”和“河南艾滋病案”中壹見端倪。

在統壹的行政信息公開立法中借用各國的經驗,既采用列舉除外事項的立法例,也通過公開原則的確立、嚴格解釋規則以及舉證責任規則的確立,限制行政機關在不公開事項的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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