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征收範圍及征收標準
(壹)征收範圍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自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征收標準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保障金按上年度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為: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0000元,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為200人,無殘疾人。
應繳納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二、年審辦法
(壹)年審單位
各級殘疾人勞服機構負責同級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工作。自治區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負責自治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中央駐寧各單位,自治區國資委直管企業,自治區各廳、委、辦所屬單位,經自治區批準的上市公司、外商獨資企業,外省、市(自治區)駐銀機構的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工作。地址在金鳳區新昌東路208號(寧夏聯通大廈西側)。未設殘疾人勞服機構的地區,由當地殘聯或上級殘聯所屬的殘疾人勞服機構負責年審。
(二)年審要求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不需要年審,直接到稅務部門計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未按期辦理年審手續的用人單位,按未安排殘疾人就業全額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於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小微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仍需辦理年審手續。
(三)年審須提交的資料
1.用人單位上年度末填報的統計部門的《勞動情況》報表復印件。未填報《勞動情況》報表的用人單位須提供上年度職工工資發放憑證和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憑據復印件。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證明。如有需要,用人單位還須提供上壹年度財務總賬及明細賬。
2.第二代《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和國殘疾軍人證》的原件。
3.勞動合同書原件和復印件。
4.社會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有效憑證。
(四)年審時間
2016年5月9日至7月30日。
三、申報、繳納
(壹)用人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繳納參照稅務部門的稅(費)申報繳納相關辦法執行。
(二)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小微企業或安置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仍需向稅務部門申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其申報金額為零。
(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繳納時間為7月1日至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