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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規其本信息公開時間

二建法規其本信息公開時間

0小時

1、 開標時間與投標截止時間要求同壹時間。

2、 仲裁裁決和二審判決立即生效。

3、 對開標的異議要求開標當場提出,當場答復。

1小時

安全生產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政府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2小時

安全質量事故安監部門逐級上報的時間:2小時。

3小時

加班時間限制:壹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4小時

非全日制用工:壹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4小時

1、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2、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48小時

1、建設工程工期: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順延。

2、暫停施工: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予以答復;48小時內未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

3、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承包人應在***同檢查前48小時書面通知監理人檢查;監理人不能按時檢查的,應在檢查前24小時向承包人提出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監理人未按時檢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視為隱蔽工程檢查合格。

4、訴訟證據保全: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訴前證據保全: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3日(工作日)

1、資格預審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

2、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招標人對招標文件異議的答復時間: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

4、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5、評標結果異議: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6、受理投訴時間: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

5日

1、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時間: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5日。

2、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不得少於5日。

3、未中標人保證金的退還: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日內。

4、質量監督機構:於工程竣工驗收後5日內,應向委托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5、勞動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受理;受理後5日內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10日內提交答辯狀。

7日

1、建設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

2、建築市場誠信行為記錄信息的公布時間: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後7日內

3、民事訴訟的受理:收到起訴書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4、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5、生產安全事故補報時間: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7日內補報。

10日

1、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在變更後1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

2、裁定: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投訴時間: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15日

1、澄清或修改時間: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響投標文件的編制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2、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3、竣工驗收備案: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4、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進行備案。

5、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區範圍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6、勞動仲裁裁決的起訴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8、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受訴法院應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

9、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20日

編制投標文件時間: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

1個月

1、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2、事故處理時限: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壹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3、勞動者預告解除: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5、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工商變更手續後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6、舉證時限:普通程序的舉證時限不少於30日,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少於30日;簡易程序的舉證時限可以少於30日。

7、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30日。

8、投訴處理的規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

9、安全事故補報時間:壹般事故30日內補報。

10、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1、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

12、效力待定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13、企業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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