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全文: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全國工商聯、中國鐵路總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城鎮化和城鄉壹體化發展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已全部確定並報國務院。現將2020年新型城鎮化建設和城鄉壹體化發展重點任務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請小心。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收官之年,也是為“十三五”發展打好基礎的關鍵之年。為深入貫徹落實總書記關於統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全國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關於建立健全城鄉壹體化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現提出以下任務。
壹.壹般要求
我們將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加快實施以推進人的城鎮化和提高質量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戰略, 提高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質量,增強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的綜合承載能力和資源優化配置。 推進以縣域為重要載體的新型城鎮化建設,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提高城市治理水平,推進城鄉發展壹體化,實現6543.8億非戶籍人口進城落戶目標,圓滿完成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支撐。
第二,提高農業轉移人口的市民化質量
以深化戶籍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改革為路徑,打破阻礙勞動力自由流動的不合理壁壘,促進人力資源優化配置。
(壹)督促常住人口300萬以下的城市全面取消落戶限制。督促ⅱ型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含區縣市)堅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流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全面取消落戶限制,進壹步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流動。(公安部、發展改革委、省級有關部門等負責)。)
(二)推動300萬以上城市常住人口基本取消重點群體落戶限制。督促除部分特大城市外的其他特大城市和I型大城市堅持存量優先原則,取消在城市工作生活5年以上的農業轉移人口及其家庭已遷移、在城鎮穩定工作生活的新生代農民工、在讀農村學生和參軍進城人員等重點群體落戶限制。推動探索I型大城市常住戶口的農村貧困人口,應該全部落下。鼓勵有條件的壹類大城市全面取消落戶限制,特大城市取消郊區新區落戶限制。(公安部、發展改革委、省級有關部門等負責)。)
(三)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非戶籍人口在城市便捷落戶。鼓勵城市政府簡化戶籍遷移手續,加強落戶政策宣傳,開通網上申請審核系統,大幅提高落戶便利性。推動特大城市和I型城市完善積分落戶政策,確保社保繳納年限和居住年限占主要比例。(公安部、發展改革委、省級有關部門等負責)。)
(四)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未落戶常住人口。出臺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提高居住證數量和含金量,推動未落戶常住人口逐步享受與戶籍人口同等的城市基本公共服務。利用信息技術搭建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務平臺,加快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完善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直接結算系統,做好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方便人口流動。增加學位供給,完善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憑居住證入園政策,使其在流入地享受普惠性學前教育。以解決新市民住房問題為主要抓手,完善住房保障體系。(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健康委、教育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醫保局、省級有關部門等負責))
(五)大力提高農業轉移人口的就業能力。深入實施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加強對新生代農民工等農業轉移人口的職業技能培訓。支持企業特別是規模以上企業或吸納農民工較多的企業開展崗前培訓、新學徒培訓和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和有關省級部門負責)
(六)加大“人地錢掛鉤”配套政策的激勵力度。提高城市政府吸納農業轉移人口的積極性,加大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資金支持力度,增加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與吸納落戶數量的掛鉤。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不得強制其轉讓上述權益或者以此作為落戶的前提條件;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探索其轉讓上述權益的具體辦法。探索運用大數據技術,建立各城市城區常住人口常態化統計機制,為政策制定提供支撐。(財政部、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發展改革委、統計局、有關省級部門等負責)。)
第三,優化城市化空間格局
完善和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發揮各地區比較優勢,增強經濟發展優勢地區承載能力,構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城鎮化空間格局,形成高質量發展的動力體系。
(七)加快重點城市群發展。加快實施京津冀協同發展、長三角區域壹體化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江經濟帶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全面實施城市群發展規劃,推動哈長、長江中遊、中原、北部灣城市群建設取得階段性進展,支持落實關中平原城市群規劃聯席會議制度,推動健全蘭新、胡寶鄂豫等城市群壹體化發展機制,促進天山北坡、滇中邊境、魯中黔兩省城市群發展。(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省級有關部門等負責)。)
(八)編制成渝雙城經濟圈建設規劃綱要。加快實施規劃,推動渝川兩省協同發展,加大成渝區域整體發展力度,發揮中心城市引領作用,加強交通、產業、環保、民生政策對接,建設全國有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加快培育形成新動力源。(發展改革委、重慶市、四川省有關部門負責)
(九)大力推進都市圈建設。深入貫徹《關於培育和發展現代都市圈的指導意見》,建立中心城市協同推進機制,支持南京、Xi、福州等都市圈制定實施發展規劃。以軌道交通為重點,完善都市圈交通基礎設施,有序規劃建設城際鐵路和市域(郊)鐵路,推動中心城市軌道交通向周邊城鎮合理延伸,實施“斷頭路”暢通工程和“瓶頸路”拓寬工程。支持編制重點大都市區多層次軌道交通規劃。(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省級有關部門等負責)。)
(10)提升中心城市的能級和核心競爭力。優化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重要節點城市等中心城市發展,加強土地利用等要素保護,優化主要生產力布局。完善部分中心城市的市轄區規模結構和管轄範圍,解決發展空間嚴重不足的問題。(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有關省級部門等負責)。)
(十壹)以縣域為重要載體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加快出臺指導意見,明確發展目標和建設任務,加大要素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抓緊彌補新冠肺炎疫情後暴露出的短板和薄弱環節,推進環境衛生設施升級擴容、市政公共設施升級改造、公共服務設施升級擴容、產業配套設施升級增效。(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相關省級部門等負責。)
(十二)規範發展特色小鎮和小城鎮。強化底線約束,嚴格節約集約用地,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嚴防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嚴控“房地產化”傾向,進壹步深化淘汰整治。強化政策激勵,加強用地和財政建設資金保障,鼓勵省級政府通過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設立省級專項資金等方式給予優惠支持,在有條件的地區培育壹批示範精品鎮和特色小城鎮。加強正面引導,制定特色小鎮發展指南,探索推廣第二輪全國特色小鎮典型經驗。(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體育總局、林草局、省級有關部門等負責)。)
(十三)推進邊境地區新型城鎮化建設。在邊境地區,推進潛力鎮向城市聚集人口、戰略支點鎮向城市聚集生產,構建以毗鄰內陸的大中城市為輻射源、以邊境縣級市和地級市為樞紐、以邊境口岸和小城鎮為節點、以邊境特色小鎮為散點的壹線邊境城鎮走廊。推進興邊富民行動,完善沿邊壹線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沿邊公路。實施護邊固邊工程。(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有關省級部門等負責。)
(十四)推進大型搬遷安置區新型城鎮化建設。順應大規模搬遷安置區向城鎮化建設新階段發展要求,加快搬遷人口市民化進程,強化產業就業支撐,幫助搬遷人口盡快解決穩定發展問題,適應新環境,融入新社區。(發展改革委、省級相關部門等。)
(十五)優化行政區劃設置。統籌培育新生城市和收縮城市瘦身健體,推動非縣級政府按程序具備條件的超大鎮設市,有序推進“縣改市”、“縣改區”、“市改區”,穩步減少收縮城市市轄區,認真研究調整收縮縣(市)。完成各省(區、市)鎮街設置標準制定工作,合理推進“鄉到鎮”、“鄉到街”和鎮村合並。(民政部、發展改革委、省級有關部門等負責)。)
第四,提高城市的綜合承載能力
著力強化人口經濟承載能力、資源優化配置等核心功能,完善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體制機制,提高城市發展質量。
(十六)補齊城市公共衛生短板。改革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健全重大公共衛生風險研究、評估、決策、防控協調機制,完善重大疫情預警、救治和應急處置機制,加強重要物資儲備,推動城市群和都市圈內城市建立聯防聯控機制。整治城市環境衛生死角,建立嚴格檢疫、定點屠宰、冷鮮上市的畜禽產品供應體系,完善汙水收集處理和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衛生健康委、發展改革委、應急管理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相關省級部門等負責。)
(十七)完善城市公共設施。完善城市路網系統,完善公交專用道、非機動車和行人交通系統、行人過街設施。完善市政管網和排水防洪設施。完善停車場、智能快遞箱、社區菜市場等便民設施。擴大普惠性養老、幼兒園和托兒所服務供給。實施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全民健身促進工程、智慧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工程。(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衛生健康委、商務部、體育總局、廣電總局、有關省級部門負責)
(十八)實施新型智慧城市行動。完善城市數字化管理平臺和感知系統,打通社區末端和編織密集數據網格,整合衛生、公共安全、應急管理、交通等領域的信息系統和數據資源。,深化城市運行“壹張網政務服務”和“壹張網統壹管理”,支撐城市健康高效運行和突發事件快速智能應對。(發展改革委、衛生健康委、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應急管理部、交通運輸部、有關省級部門等負責。)
(十九)加快城市更新。改造壹批老舊小區,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引導社區便民服務發展。改造壹批老廠區,通過活化利用工業遺產、發展工業旅遊,將“工業銹帶”改造成為“生活展示帶”、雙創空間、新型工業空間和文化旅遊場所。改造壹批舊街區,引導商業步行街、文化街、古城街建設市民消費升級載體,因地制宜發展新型文化旅遊商務消費聚集區。改造壹批城中村,探索政府引導下工商資本與農民集體合作共贏模式。開展城市更新改造試點,提升城市品質和人居環境質量。(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資源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有關省級部門等負責)。)
(二十)改革建設用地管理方案。推動建設用地資源向中心城市和重點城市群傾斜。鼓勵盤活低效存量建設用地,控制人均城鎮建設用地面積。修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完善配套制度,逐步實現城鄉建設用地指標使用更多由省級政府負責,將國務院行使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權, 以及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超過35公頃及其他超過70公頃的土地征收審批權,授權省級政府或委托試點地區省級政府實施。 探索建立全國範圍的建設用地和補充耕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機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省級有關部門等負責。)
(二十壹)改革城市投融資機制。在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合理處置存量債務的前提下,完善與新型城鎮化建設相匹配的投融資工具。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為新型城鎮化建設項目、典型城鄉壹體化項目、特色小鎮和特色小城鎮建設項目發行企業債券。鼓勵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和功能定位原則,對投資經營上述項目的企業提供綜合授信,加大中長期貸款規模和力度。(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省級有關部門等負責)。)
(二十二)完善城市治理方式。推動城市政府向服務型、精細化治理轉型,以及配套資源向街道社區下沈。加強和創新社區治理,引導社會組織、社工和誌願者參與,大幅提高城市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覆蓋率。提高國土空間規劃水平,順應城市發展和文化傳承邏輯,貫徹新時期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建築方針,加強建築設計和城市景觀管理,提高城市綠色建築在新建建築中的比重。(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省級有關部門等負責)。)
動詞 (verb的縮寫)加快城鄉壹體化發展
突出以城帶鄉、以工促農,完善城鄉壹體化發展的體制機制,促進城鄉生產要素雙向自由流動和公共資源合理配置。
(二十三)加快國家城鄉壹體化發展試驗區改革探索。指導各實驗區分別制定實施方案。推動試驗區完善城鄉人口遷移制度,提高農村產權抵押權能,搭建城鄉產業協同發展平臺,引導縣級土地儲備公司、融資平臺公司參與農村產權轉讓和抵押,加快探索有效的改革發展路徑。(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資源部、人民銀行、省級有關部門等負責。)
(二十四)全面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入市。引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允許農民集體妥善處理產權和補償關系後,依法收回農民自願退出的閑置宅基地和廢棄集體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經營用途入市。啟動新壹輪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相關省級部門等負責)。)
(二十五)加快發展工商資本進農村。開展農村工商資本發展試點。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和國家城鄉壹體化發展基金的作用,支持和引導工商資本和金融資本進入農村發展。培育壹批城鄉壹體化典型項目,形成承載城鄉要素跨境配置的有效載體,開展長江流域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試點。符合條件的進入農村就業的創業者,允許在原籍或就業創業地落戶,並依法享有相關權益。(中央統戰部、全國工商聯、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公安部、農業農村部、有關省級部門負責)
(二十六)促進城鄉公共設施協調發展。推進實施汙水、垃圾收集處理、鏈接城鄉的冷鏈物流、城鄉農貿市場壹體化改造、城鄉道路客運壹體化發展、城鄉公共文化設施壹體化布局、市政供水、供氣、供熱延伸至城郊村、鄉村旅遊道路工業道路等城鄉統籌建設項目,加快發展城鄉教育綜合體和縣級醫療機構。(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教育部、衛生健康委、文化和旅遊部、相關省級部門等負責。)
不及物動詞組織實施
(二十七)加強部際協調。依托城鎮化和城鄉壹體化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加強統籌協調、指導監督,總結推廣第三批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等典型經驗。各有關部門要詳細制定具體措施,動員本系統的力量紮實推進。
(28)壓實地方責任。省級發展改革委要牽頭會同省級其他相關部門,結合實際做好組織調度和任務分解工作。市縣政府要把各項任務落到實處,確保任務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