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發行可轉債的企業必須為上市公司,除此之外還需要滿足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等條件。
法律依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推薦,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批;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由發行人提出申請,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推薦,報中國證監會審批,並抄報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國證監會予以批準。
第九條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三)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四)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六)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七)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