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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條件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壹般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公司債券發行後的累計余額不得超過最近壹期末凈資產的40%;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轉換為公司普通股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股,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到期收取本息,也可以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持有人看好發行公司股票升值潛力的,可以在寬限期後行使轉股權,以預定的轉股價格將債券轉換為股票,發行公司不得拒絕。

這種債券的利率壹般低於普通公司,企業發行可轉債可以降低融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也有權在壹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發行人也有權在壹定條件下贖回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指持有人可以在壹定期限內,以壹定的比例或價格轉換成壹定數量的其他證券的債券。

可轉換債券(Convertible bond)是可轉換公司債券(convertible corporate bond)的簡稱,也簡稱為可轉換債券,是壹種可以在特定時間和特定條件下轉換為普通股的特殊公司債券。可轉債兼具債權和股權的特征。

可轉換債券的英文是:convertible bond(或convertible debt,可轉換票據)。公司發行的具有轉換特征的債券。在招股說明書中,發行人承諾在壹定期限內按照轉股價格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轉換功能是公司發行的債券的壹種義務。可轉債的優勢是普通股沒有的固定收益和普通債券沒有的升值潛力。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誌,債券持有人可以根據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為股票。轉股是投資者享有而普通債券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有明確規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

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股,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到期收取本息,也可以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持有人看好發行公司股票升值潛力的,可以在寬限期後行使轉股權,以預定的轉股價格將債券轉換為股票,發行公司不得拒絕。由於其可轉換性,可轉債的利率壹般低於普通公司債,企業發行可轉債可以降低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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