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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報告期內存在關聯交易的,中介機構應重點關註哪些方面?有哪些核查及披露要求?

發行人應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6 號—關聯方披露》《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全國股轉公司頒布的相關業務規則中的有關規定,完整、準確地披露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協助發行人完整、準確地披露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應根據業務模式控制在合理範圍。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及發行人律師應重點關註:關聯方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發行人報告期內關聯方註銷及非關聯化的情況,非關聯化後發行人與上述原關聯方的後續交易情況;關聯交易產生的收入、利潤總額合理性,關聯交易是否影響發行人的經營獨立性、是否構成對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依賴,是否存在通過關聯交易調節發行人收入利潤或成本費用、對發行人利益輸送的情形;發行人披露的未來減少關聯交易的具體措施是否切實可行。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及發行人律師在核查發行人與其客戶、供應商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時,不應僅限於查閱書面資料,應采取實地走訪,核對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提供的資料,甄別客戶和供應商的實際控制人及關鍵經辦人員與發行人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及發行人律師應對發行人的關聯方認定,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關聯交易是否影響發行人的獨立性、是否可能對發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以及是否已履行關聯交易決策程序等進行充分核查並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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