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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企業安全生產檔案記錄有哪些

1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安全生產法》第25條

2

安全設備定期維護、保養、檢測記錄

記錄由有關人員簽字

《安全生產法》第33條

3

重大危險源檔案

《安全生產法》第37條

4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記錄

《安全生產法》第38條

5

日常安全檢查及處理情況記錄

《安全生產法》第43條

6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檢查記錄

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8條

7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數量、流向記錄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適用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3條

8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銷售記錄

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年。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41條

9

安全設備檔案

《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第32條

10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記錄

《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第36條

11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詳細、準確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22條

12

海洋石油作業設施、生產設施及其專業設備的安全檢查、維護保養檔案

海洋石油開采活動適用

《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第17條

13

海洋石油開采作業資料檔案

主要包括作業人員名冊、工作日誌、培訓記錄、事故和險情記錄、安全設備維修記錄、海況和氣象情況等。

《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第24條

14

事故隱患信息檔案

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10條

15

危險物品入庫、消耗和使用的記錄

海洋石油開采活動適用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地27條

16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34條

17

領導帶班下井檔案

煤礦領導升井後,應當及時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並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第11條

18

尾礦庫工程檔案

尾礦庫適用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14條

19

日常管理檔案

尾礦庫適用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14條

20

隱蔽工程檔案

長期保存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14條

21

安全檢查檔案

長期保存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14條

22

隱患排查治理檔案

長期保存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14條

23

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檢測、檢驗、維護、保養記錄

有關人員簽字。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15條

24

危險化學品單位重大危險源檔案

含11個方面的內容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22條

25

人員培訓檔案

安全培訓機構適用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15條

26

培訓考核管理檔案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21條

27

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

危險化學品登記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各類危險化學品進行普查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18條

28

有限空間管理臺賬

工貿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並及時更新。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7條

29

有限空間檢測記錄

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人員簽字後存檔。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13條

30

領導帶班下井檔案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7條

31

設備、設施檢查維修

記錄

煤礦適用

《煤礦安全規程》第4條

32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分析表

應當每季、每年統計分析,並分別於下壹季度15日前和下壹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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