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全國經濟普查,保證經濟普查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經濟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國第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結構和效益,建立和完善基本單位名錄庫及其數據庫系統,為研究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高決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礎。
第三條經濟普查按照國家統壹領導、部門分工合作、地方負責、各方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四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體經營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本條例,積極參加並密切配合經濟普查。
第五條各級宣傳部門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和戶外廣告等媒體,認真做好經濟普查的社會宣傳和動員工作。
第六條經濟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承擔,列入當年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經濟普查經費要統壹管理,專款專用,嚴格控制支出。
第七條經濟普查每五年進行壹次,標準時間為普查年度的65438+2月31。
第二章經濟普查的對象、範圍和方法
第八條經濟普查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第二、第三產業活動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第九條經濟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
經濟普查對象應當如實、及時填寫經濟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緩報經濟普查數據。
經濟普查對象應當按照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的要求,及時提供與經濟普查相關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