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與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16家單位和3900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
基本實現對被執行人主要財產形式和相關信息的有效覆蓋,極大提升了執行效率,實現了執行查控方式的根本變革。
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存在的問題
1、查詢難度大
實踐中,被執行人也學“聰明”了,在各銀行營業所大肆開設賬戶,有的多達幾十個,且不在同壹個地方。在實際工作中,要查清這些數量龐大的賬戶,難度非常大,僅是出具查詢手續就占用了辦案人員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2、查詢反饋有待完善
個別聯網單位信息反饋速度比較慢,有的不全面,有的反饋錯誤,有的甚至不反饋。如個別案件查詢的余額,系當事人貸款額;部分網絡查詢信息與銀行櫃臺信息的名稱、金額、賬戶不壹致;等等。
3、有關職能部門查詢主體不全
比如系統未與稅務部門聯網,無法查詢納稅情況;系統未與車管部門聯網,無法查詢車輛等級信息;系統未與國土房產部門聯網,無法查詢土地房產信息等等。
法_依據:
《網絡查控申請的法律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實施網絡執行查控措施,應當事前統壹向相應金融機構報備有權通過網絡采取執行查控措施的特定執行人員的相關公務證件。辦理具體業務時,不再另行向相應金融機構提供執行人員的相關公務證件。人民法院辦理網絡執行查控業務的特定執行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相應金融機構報備人員變更信息及相關公務證件。
第三條 人民法院通過網絡查詢被執行人存款時,應當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多案集中查詢的,可以附匯總的案件查詢清單。對查詢到的被執行人存款需要凍結或者續行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對凍結的被執行人存款需要解除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解除凍結裁定書和協助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