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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業所得稅新政策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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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業所得稅新政策

 壹、直接減免稅

 (壹)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

 自2011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77號)。

 (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幹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第壹條第壹款。

 (三)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企業,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業所得稅:1.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且在民政部發布的《中國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目錄》範圍之內;2.以銷售本企業生產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傷殘人員專門用品銷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業全部收入60%以上;3.企業賬證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納稅資料,且本企業生產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夠單獨、準確核算;4.企業擁有取得註冊登記的假肢、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1人;其企業生產人員如超過20人,則其擁有取得註冊登記的假肢、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全部生產人員的1/6;5.企業取得註冊登記的假肢、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須接受繼續教育,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須通過年檢;6.具有測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飾、鉗工裝配、對線調整、熱塑成型、假肢功能訓練等專用設備和工具;7.具有獨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訓練室,使用面積不少於115平方米。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1〕81號)第壹條。

 二、支持創業就業稅收優惠

 (壹)安置失業人員就業的優惠政策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壹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青海省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在4000元基礎上上浮30%,即5200元。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第二條、第四條;《青海省財政廳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 青海省地方稅務局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上浮我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幅度的通知》(青財稅字〔2014〕908號)第二條。

 (二)安置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優惠政策

 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青海省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在4000元基礎上上浮50%,即6000元。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第二條、第四條;《青海省財政廳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 青海省地方稅務局 青海省民政廳關於上浮我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幅度的通知》(青財稅字〔2014〕909號)第二條。

 三、支持棚戶區改造企業所得稅政策

 企業參與政府統壹組織的工礦(含中央下放煤礦)棚戶區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並同時符合壹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同時符合壹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壹)棚戶區位於遠離城鎮、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醫療等社會公***服務缺乏城鎮依托的獨立礦區、林區或墾區;(二)該獨立礦區、林區或墾區不具備商業性房地產開發條件;(三)棚戶區市政排水、給水、供電、供暖、供氣、垃圾處理、綠化、消防等市政服務或公***配套設施不齊全;(四)棚戶區房屋集中連片戶數不低於50戶,其中,實際在該棚戶區居住且在本地區無其他住房的職工(含離退休職工)戶數占總戶數的比例不低於75%;(五)棚戶區房屋按照《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評定屬於危險房屋、嚴重損壞房屋的套內面積不低於該片棚戶區建築面積的25%;(六)棚戶區改造已納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由地方政府牽頭按照保障性住房標準組織實施;異地建設的,原棚戶區土地由地方政府統壹規劃使用或者按規定實行土地復墾、生態恢復。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參與政府統壹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65號)。

 四、降低稅率

 (壹)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第壹條。

 (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政策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

 (三)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電子商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相關優惠政策,小微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國發〔2015〕24號)。

 五、所得減免

 (壹)企業從事以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8.遠洋捕撈。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壹)款。

 (二)企業從事以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二)款。

 (三)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即從事《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財稅〔2008〕116號)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包括公***汙水處理、公***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

 (五)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壹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2017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

 壹、減免稅政策39個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明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符合《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為落實國務院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明確:

 (1)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征收(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4〕34號文件規定的減半征稅政策優惠政策(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2)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但在預繳時,按以下規定執行:

 ①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壹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款,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②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壹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相應調整定額後,按照原辦法征收。

 ③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3)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壹計算享受。

 同時需註意三點:

 (1)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企業。其中,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2)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3)本公告實施後,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以後季(月)度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稅總發〔2014〕58號),針對小型微利企業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年應納稅所得額從低於6萬元,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政策如何落實,對各級稅務機關提出了具體要求。

 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壹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4〕15號),其中:在《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中明確,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對:

 (1)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轉制時可按規定對其庫存積壓待報廢的出版物進行資產處置,對經確認的損失可以在凈資產中予以扣除;對於出版、發行單位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轉制後具備條件的企業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3)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免征企業所得稅。

 (4)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需要註意的是:上述政策適用於開展文化體制改革的地區和轉制企業。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由中央宣傳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並發布名單;地方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按照登記管理權限,由地方各級宣傳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和發布名單,並按程序抄送中央宣傳部、財政部和稅務總局。

 在《進壹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中明確:

 (1)對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按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範圍和認定工作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商中央宣傳部等部門另行明確。

 (2)經認定並符合軟件企業相關條件的動漫企業,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3)對於出版、發行單位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需要註意的是:上述政策適用於所有文化企業,凡未註明具體期限的,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於發布〈中國建材報〉社等19家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名單的通知》(財稅〔2014〕9號),公布:《中國建材報》社等19家中央所屬文化企業已被認定為轉制文化企業,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幹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4號)的規定享受相關的企業所得優惠政策。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8號),明確: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園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7號),明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8、《科學技術部、教育部關於中國人民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等65家國家大學科技園通過2013年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審核的通知》(國科發高〔2014〕67號發),確認:中國人民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等65家國家大學科技園符合《關於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13〕118號)規定的2013年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可享受企業所得相關優惠政策。

 《通知》隨附件印發了通過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審核的國家大學科技園名單及範圍面積

 9、《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22號),明確: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支持創業早期企業的投資,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創業投資企業相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0、《科學技術部關於北京中關村軟件園孵化服務有限公司等212家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通過2013年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審核的通知》(國科發火〔2014〕131號),確認北京中關村軟件園孵化服務有限公司等212家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符合享受2013年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可享企業所得稅相關優惠政策。

 《通知》還隨附件印發了2013年度通過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審核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名單及範圍面積。

 11、《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對外文化貿易的意見》(國發〔2014〕13號),明確:在國務院批準的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從事服務外包業務的文化企業,符合現行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相關條件的,經認定可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和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稅前扣除政策。

 1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2號),明確:地理信息企業符合軟件企業認定條件的,經認定後可以申請享受有關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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