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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存在哪些問題及對策

壹、國稅部門現行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存在的主要問題

(壹)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質量存在的問題。

1.國稅系統管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均為新成立企業,會計水平和辦稅能力普遍有待提高。國稅系統管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均為2002年以後新設立的企業。作為新成立的企業,大部分辦稅人員剛剛走上新的崗位,缺乏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繳納的經驗,對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政策不熟悉,對房地產會計核算、稅務處理和涉稅業務辦理相對陌生。

2.稅務管理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不夠深入,稅收輔導不夠細致,政策宣傳不到位,影響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政策水平和納稅能力的快速提升。

3.房地產開發建設時間長,投資額大,成本項目多,預提和待攤費用多。壹般是跨時間、跨地域的滾動開發,幾個項目同時開發。會計核算復雜,收入和扣稅項目的計算受納稅人會計核算的健全性、人為逃稅等因素影響較大。

4.近年來,房地產行業發展過熱,壹些企業紛紛涉足房地產開發,追求短期效益,急功近利,有意逃稅。

(2)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征管存在的問題。

1.國稅系統長期沒有征收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征管水平有待提高。國稅系統對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始於2002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分成制度改革之後。至今才三年多,征管經驗不足,很多基礎工作明顯薄弱。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征收人員的專業素質有待進壹步提高。房地產行業是壹個涉及面廣、綜合性強的行業。納稅人不僅要精通稅務業務,還要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房地產開發業務知識。稅務人員的專業素質相對較低,使得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得不到充分保障。

2.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稅源管理不夠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流動性大,資金外循環現象嚴重,難以客觀把握。此外,受稅收管理模式的影響,稅源管理力度不夠。稅務管理部門僅限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報送的納稅申報表和財務報表中反映的情況,不再有地下企業核實情況,摸清企業實際經營狀況。稅務機關掌握的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稅源信息嚴重不足。

3.國稅征管和稽查部門對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缺乏深入的調查檢查,調查檢查後也沒有進行深入的分析,沒有充分暴露出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征管中的諸多弊端。

4.與地稅、城建、建管、房管、銀行等部門溝通不夠。地稅部門負責征收房地產銷售收入營業稅,地稅部門負責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的發票和從開發成本中取得的建築安裝工程發票。地稅部門在建築業和房地產業營業稅稅收征管中掌握了大量的稅源信息等信息。城建、建管、房管、銀行等部門也有很多信息供我們使用。此外,地稅部門積累了多年的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征管經驗。與地稅部門、城建、建管、房管、銀行等部門溝通不夠,直接影響了國稅部門對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征管水平的提高。

(3)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問題。

1.稅收政策沒有規定預收賬款結轉銷售的確認時間。

預收款和結轉銷售是以預售產品的竣工時間來區分的,但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竣工時間有三個完全不同的時間(即單項工程驗收時間、工程綜合驗收時間和三證齊全並可辦理產權手續的時間),三個時間相隔甚遠。由於稅收政策對竣工環節和竣工時間不明確,企業往往按照房地產項目利潤結轉預付款。當銷售利潤率大於15%時,推遲銷售結轉,當利潤率小於15%時,在單項工程驗收時結轉,達到調節利潤的目的。

2.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內部預售轉售,轉移利潤的現象。壹般情況下,樓盤銷售的銷售價格在開盤之初較低,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上漲。有的企業利用內部認購,以較低的價格簽訂預售合同,過壹段時間再以較高的價格轉售,但合同簽訂的價格就是預售合同價格,差額名義上由認購方收取,實際上轉入企業的表外收入。由於房地產價格隨著市場價格的變化而波動,上述利潤轉移現象非常隱蔽,很難為其價格的重新核定找到依據。

3.采取各種手段隱瞞、轉移預收款收入,有的甚至直接將預收款轉入私人銀行卡,直至房產交付使用,使國家稅收無法及時足額入庫。

4.用房地產支付各種應付款項時,不按規定納稅。比如:

(1)以房屋還債,以已竣工的房產償還貸款和銀行貸款。房產建成後,沒錢償還(尤其是銀根收緊後),於是壹些房產被用來還貸款,往往到了不能再“拖”的時候,就會辦理銷售手續申報納稅,甚至隱瞞銷售。

(2)已建成的房地產用於償還租金,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資產。如紹興市的金色時代廣場、紹興縣的華聯國際商貿城等,都存在房地產銷售過程中,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回租方式取得壹定期限的使用權,然後統壹轉租或經營,相應的回租租金從房地產銷售價款中沖減(扣除)的問題。這種做法不僅減少了房地產銷售收入(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壹定期限的使用權實際上是壹種利息,但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將這種利息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應另當別論。

(3)已完工的房地產用於沖減各種應付建築安裝工程、廣告費用和其他費用。購買房地產的企業或個人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商品或服務。房地產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優惠價”向其銷售房地產,用市場價與“優惠價”的差額沖抵應繳金額,雙方少繳稅。

(4)已完工的房地產用於沖減職工獎勵費用。近幾年房地產開發企業經濟效益不錯,企業員工收入可觀,尤其是中層以上。個別企業根據要發給員工的獎金多少確定不同的價格,差額作為收入分配,從而少交營業稅、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5.不按規定繳納廣告管理費和租金收入。由於房地產項目開發周期長,往往允許廣告公司在開發地塊上制作壹些廣告牌以獲取廣告費,有的還搭建壹些臨時房屋出租以獲取租金收入,應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

(四)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存在的問題。

1.通過虛開發票、代開發票等手段,人為擡高工程造價,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接受非法發票,如假發票、假發票等,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偷稅漏稅的常用伎倆。,並利用非法票據虛列成本,沖抵收入。

2.內部賬目混亂,成本數據和費用憑證不完整。多個項目同時開發時,沒有明確成本負擔的對象,沒有按照配比原則計算相關開發項目的成本。利用項目持續滾動開發的特點,有意無意地難以厘清成本和利潤,從而暫時逃避納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壹般跨時間、跨區域滾動開發多個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決算要在整個項目驗收合格後才能進行。如果樓盤沒有通過驗收,項目本身壹天都無法計算利潤。此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將已完工項目和未完工項目的成本混在壹起,將未完工項目的支出計入已完工項目,並在多個項目、多個年份根據自身需要任意調整當期經營成本,從而使已完工項目微利甚至虧損。

3.分配關聯企業貸款費用的政策不夠合理。自2004年5月嚴控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以來,許多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向關聯企業融資進行房地產開發。由於房地產行業占用資金量大,時間長,可收取的貸款利息僅為註冊資本的50%,導致納稅調整幅度較大。

4.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政策對房地產成本分攤與相應售價之間的比例沒有明確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當期允許扣除的開發產品銷售成本,是指已售出的開發產品成本,以成本對象的總成本除以總可售面積得出單位可售面積成本。由於沒有明確劃分實用面積單位成本的對象,企業在實際操作中比較隨意。比如在商住樓建設中,有的企業利用底層營業用房出租或自營。為了盡快將建築成本從所得稅中扣除,以整個建築作為成本對象的總成本除以總可售面積得到成本分攤。住宅和營業用房的單位成本是壹樣的,但其營業用房的實際售價壹般是住宅的3到4倍,導致住宅和營業用房都有利潤。

5.公司配套費用的扣除不符合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相關性原則。對於壹個大型社區來說,壹般會有很多公共設施,比如社區食堂、活動室、幼兒園等。在進行成本核算時,企業已經將它們分配到銷售成本中,以扣除所得稅。這些設施建成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對外出租和出售。出租和出售的收入壹部分將作為營業收入,壹部分將轉讓給物業管理公司。

6.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政策缺乏對長期使用權轉讓征稅的明確規定。目前在建的汽車城、物流中心、大型市場都建成綜合樓,壹部分出售給經營者或業主,擁有使用權。因為物業屬於整個項目,“三證”無法分割,部分出售的物業沒有單獨的“三證”。企業與投資方(買方)以出讓長期使用權(出讓年限與土地使用權壹致)的形式簽訂合同。現行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政策沒有明確上述銷售行為是銷售不動產,但在營業稅征收中,銷售永久使用權視同銷售不動產。如果對租賃房地產征收上述銷售行為,需要繳納的營業稅、房產稅、附加稅率在17%以上,而銷售房地產的收入按利潤率15%計算,其所得稅負擔僅為4.95%。目前企業壹般選擇出售不動產繳納所得稅。

二、當前國稅部門加強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對策

(壹)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票使用管理。壹是將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的預收款納入發票管理,停止使用自制收據預收房款的做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2003]83號)實施後,利潤額和應納稅所得額也要按照規定的利潤率計算,這就使得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的預收賬款在稅收管理中顯得非常重要。三是加大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發票管理行為的處罰力度,從源頭上遏制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涉稅違法行為。

(2)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基礎信息管理。通過內部預售和轉售轉移利潤的現象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管理的難點。由於房地產價格的不確定性,如品牌樓盤與小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樓盤每平方米有幾百元或上千元的差價,是正常的,在計稅價值上也沒有足夠的征稅依據。因此,應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稅務基礎信息的管理,如采取預售合同備案制度、核對企業現金收入等。如果內部認購價格明顯偏低,應查明原因。

(三)加強與地稅部門、城建、建管、房管、銀行等部門的聯系和交流。

1.加強與當地稅務部門的溝通。要充分重視地方稅務機關多年來在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征管方面積累的經驗,重視地方稅務機關在建築和房地產營業稅征管、房地產銷售和建築安裝工程發票管理方面掌握的信息,積極與他們聯系,交流管理經驗和各種管理信息。國稅部門和地稅部門要加強協作,互通營業稅、所得稅等稅種的管理、評估和檢查情況,加強發票管理,嚴格檢查入賬票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共同采取重點檢查等多種管理措施,有效遏制房地產開發企業偷稅漏稅行為。

2.加強與規劃管理、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城建、建管、房產管理等行政部門和金融機構的溝通,建立信息傳遞系統,全面掌握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項目立項、開工日期、預計竣工日期、開發項目數量、建築面積、銷售價格、銷售進度、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支付時間和金額、預付款、已交付的產權和具體建築安裝費用等情況。

(4)完善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政策。

1.明確房產竣工的時間口徑。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是分階段完成的,開發的樓盤也是分階段竣工驗收後銷售,小區建設全面完成後才能通過綜合驗收,時間跨度太長。如果能拿到房產證,時間會更長。因此,稅收政策對房地產的竣工時間應有明確的口徑,結轉銷售收入的時間應以單個項目的驗收時間為準。單項工程驗收合格後,企業應結轉預付款並開具銷售發票,企業不得提前或延遲開具發票。國稅管理部門要及時與城建部門聯系,建立房地產驗收日常通報制度,掌握各地房地產竣工驗收情況,及時督促企業結轉已通過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銷售。同時,在稅收管理辦法中,還可以要求企業提供竣工驗收合格證作為日常管理的附加資料。

2.調整關聯企業貸款利息支出預繳所得稅政策。關聯企業貸款利息支出產生的納稅調整額在我市較大。由於現行金融政策的特殊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很多資金都是通過關聯企業向銀行借款,其利息支出並不是為了轉移利潤而發生的。他們貸款的實際受益人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制定納稅人不得從關聯方稅前扣除超過其註冊資本50%的利息支出的政策,以遏制通過向關聯企業借款進行利潤轉移。因此,應制定政策,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代為支付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

3.明確房地產成本分配與相應售價的匹配要求。開發產品成本的計算方法應進壹步細化。比如商住樓的建設,要把底層的營業用房和上面的住宅樓按照不同的售價換算成系數來收取成本,把分割銷售的大型商場按照不同的樓層分別核算,使售價和成本結轉盡可能匹配,使住宅樓和營業用房之間的利潤分配基本平衡。

4.明確公司配套費用扣除政策。目前,對於公共設施配套費的扣除,稅收政策中沒有具體的處理規定。根據項目規定,如果項目只能無償提供給居委會等相關管理部門,但無法取得房產證,可以分攤到成本中,物業出租或出售給小區食堂、活動室、幼兒園等。應該按銷售額征稅。

5.明確長期使用權轉讓的稅收問題。轉讓長期使用權的行為,應明確作為現行所得稅政策中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征收,與營業稅政策壹致,按《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進行核算。

(五)加強對低價出售房地產的集中整治。用不動產支付各種應付款項(包括以房屋抵債、以已建成的不動產支付貸款和銀行貸款、支付回租、與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支付各種應付建築安裝工程、廣告費用等費用、支付職工獎勵費用等)屬於偷稅行為。),並把房子低價賣給內部員工作為獎金和福利費。稅務機關要加強對低價出售房產和向內部職工出售房產的重點檢查。

(六)鑒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狀況的特殊性和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復雜性,尤其要堅持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先調查後調查的工作原則。在采取各種稅收管理和檢查措施之前,我們必須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分析解剖和系統思考,在充分掌握情況的基礎上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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