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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案退款流程

1.案件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相關成員單位成立專案組。2.專案組對涉案企業(個人)進行債權催收和資產保全,並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將涉案資產變現,用於償還所籌集的資金。3、專案組根據清理後的剩余資金,按照集資參與者的比例,制定統壹的退費政策、退費原則、退費方案和退費比例,實行清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意見》第五項規定了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非法吸收公眾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依法追繳吸收資金支付給集資參與人的利息、股息等回報,以及支付給幫助吸收資金的人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如果集資參與人的本金尚未歸還,已支付的歸還款可以沖抵本金。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化的財產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移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予以追繳:

(壹)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和財產;

(二)他人無償獲得上述資金和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和財物的;

(四)他人從非法債務或違法犯罪活動中獲得上述資金和財產的;

(五)依法應當追回的其他情形。

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容易貶值、保管維護成本高的,可以在訴訟終結前按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保管,在訴訟終結後壹並處理。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壹般應當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未全額返還的,應當按照集資參與人所籌金額的比例返還。

審理案件時,如果退還非法集資的利息,可以扣除本金,這也是因為即使偵破非法集資案件後,也不能全額獲得賠償金額。對追回的非法集資款,公安機關按照壹定比例予以退還。對公安機關的退款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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