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和財產;
(二)他人無償獲得上述資金和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和財物的;
(四)他人從非法債務或違法犯罪活動中獲得上述資金和財產的;
(五)依法應當追回的其他情形。
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容易貶值、保管維護成本高的,可以在訴訟終結前按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保管,在訴訟終結後壹並處理。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壹般應當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未全額返還的,應當按照集資參與人所籌金額的比例返還。
審理案件時,如果退還非法集資的利息,可以扣除本金,這也是因為即使偵破非法集資案件後,也不能全額獲得賠償金額。對追回的非法集資款,公安機關按照壹定比例予以退還。對公安機關的退款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