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法經營煙草,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3.非法經營證券,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4.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案。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5.非法經營外匯案,非法經營外匯涉嫌非法經營罪,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6.非法經營非法出版物案,出版、發行、復制發行具有反動性政動性政治內容出版物、侵權復制品、淫穢物品等以外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行為。
7.非法經營出版物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
8.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案,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以非法經營罪定論處。
9.非法經營信息服務案,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
10.非法經營POS機套現案,利用自己持有的POS機給自己刷卡套現,構成非法經營罪。
11.非法經營藥品及原料案,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經營藥品。
12.非法經營無線電設備案,未經許可擅自使用頻率,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
13.非法經營賭博機案,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
14.非法經營偽基站案,利用“偽基站”設備,實施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經營廣告業務、發送虛假廣告、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
15.其他非法經營案。
16.非法經營期貨,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17.非法經營保險業務案,未經允許而經營保險業務的是非法經營罪。
18.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虛構支付結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
19.非法買賣外匯,我國的機構、單位或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其他來華的外國人,違反國家關於外匯買賣的有關法律規定,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
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壹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於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