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以國家機關、金融機構的名義設立網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註冊賬號累計達到兩千個以上的;建立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人數達到五人以上或者群成員賬號累計達到壹千個以上的;1.發布違法犯罪信息或者發布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網站上發布100多條相關信息;2.向2,000多個用戶賬戶發送相關信息;3.向超過3000個成員的通信群發送相關信息;4.利用社交網絡傳播相關信息,相關人員賬號累計達到3萬個以上;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的;兩年內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受過行政處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壹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建立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和通訊群;
(二)發布制造、販賣毒品、槍支、淫穢物品及其他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信息的;
(三)以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以國家機關、金融機構的名義建立網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建立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註冊賬號累計達到兩千個以上的;
(三)建立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信群,人數達到五人以上或者群成員賬號累計達到壹千個以上的;
(四)發布違法犯罪信息或者發布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在網站上發布100多條相關信息;
2.向2,000多個用戶賬戶發送相關信息;
3.向超過3000個成員的通信群發送相關信息;
4.利用社交網絡傳播相關信息,相關人員賬號累計達到3萬個以上;
(五)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上的;
(六)兩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受過行政處罰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