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獨資企業;
(二)合夥企業;
(3)有限責任公司。
非公有制企業,即非公有制企業,是指內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外商、港澳臺商所有的企業。按所有制形式,經濟形式分為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公有制經濟包括國有經濟、集體經濟,以及混合經濟中的國有和集體成分;非公有制經濟包括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港澳臺投資經濟、外商投資經濟和混合經濟中的非國有、非集體成分。非公企業是非公經濟的市場主體,非公經濟與非公企業的區別在於,非公經濟包括個體經濟,即個體工商戶;非公有制企業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其中,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企業監管的根本途徑在於健全和完善法制,推進依法行政,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模式,提高服務水平。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公司名稱註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樣;
(二)有符合本條例要求的章程;
(三)投資者人數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
(四)註冊資本取得法定驗資證明;
(五)投資者轉讓其出資時,應當征得其他投資者的同意。投資人超過三人的,需經半數以上投資人同意;
(六)註冊資本不得減少;
(7)不得向公眾發行股票。
有限責任公司投資人超過30人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專項申報,經核準後方可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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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675條
借款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貸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668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