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60號,以下簡稱60號公告),自2015 10年10月1日起施行,規定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程序和需提交的資料,並與
1,擴展範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已廢止)第二條規定,在我國境內負有納稅義務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適用本辦法,但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規定的待遇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37號)第十壹條(已廢止)規定,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國際運輸收入或所得以及適用的稅種範圍,按照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60號公告將稅收協定轉移到稅收協定和國際運輸協定的國際運輸條款中。非居民納稅人(履行所得稅義務的企業和個人)享受稅收協定和國際運輸協定待遇,適用統壹規範的管理流程。具體包括:與外國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包括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稅收安排);與外國簽訂的航空協定的稅收條款,海運協定的稅收條款,汽車運輸協定的稅收條款,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的稅收協定或換文。
2.取消批準
國稅發[2009]124號規定,非居民納稅人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或者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60號公告規定,非居民納稅人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的,可在通過扣繳義務人進行納稅申報或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約定待遇,並接受稅務機關的後續管理。具體來說就是1。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應當自行判斷是否可以享受約定待遇,並向主管稅務局提交相關資料和報表。2.源泉扣繳或者指定扣繳,非居民納稅人認為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需要享受約定待遇的,應當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相關報表和資料,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約定代扣代繳,並將資料和報表轉送主管稅務機關;非居民納稅人未要求扣繳義務人享受約定待遇的,或者不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根據國內稅法規定扣除四次橡皮付款。
3、數據簡化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9]124號文件規定,非居民納稅人申請審批時,應當填寫並提交審批申請表、信息報告表、納稅居民身份證件、合同協議等權屬證明。
60號公告規定,非居民納稅人只需提交《非居民納稅人納稅居民身份信息報告》和《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報告》兩種表格。此外,納稅人可以提供有助於證明其能夠享受約定待遇的其他材料。證明材料有兩種,壹種是締約另壹方居民身份的證明;二是享受協議具體條款的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明、權屬證明和四個附表。
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應按經營項目、經營場所或提供勞務項目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證明材料。實行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的,有多個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向每個扣繳義務人提供證明材料,每個扣繳義務人在扣繳時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報表和資料。
壹般情況下,資料的首次報送時間為首次取得相關收入並申報的時間。同樣的收入,享受約定待遇的條件和信息沒有發生變化的,不需要每次重復提交相關信息。但享受常設機構和營業利潤待遇、國際運輸、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養老金條款,或享受國際運輸協定待遇,以及不重復提交資料的時間,以三年為限。
4、加工簡單
在享受約定待遇的問題上,可能存在享受不到,或者壹開始符合條件後來不符合的情況。這些問題的處理在國稅發[2009]124號文件中有所涉及,但並不明確。
60號公告規定的辦理方式簡單易操作:1。那些不該享受待遇卻享受的人。非居民納稅人發現其不應享受約定待遇,而少繳或未繳稅款的,應當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繳稅款。
2.那些應該接受治療卻沒有的人。非居民納稅人可以享受但不能享受約定待遇,導致多繳稅款。可以在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或者通過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退稅,但必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3.享受待遇後情況就變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約定待遇後,情況發生變化,但仍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的,應當在下次納稅申報時或者由扣繳義務人在下次扣繳申報時補辦相關資料。非居民納稅人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享受協議待遇條件的,應根據國內稅法規定,自行納稅或由扣繳義務人納稅。
5.自己檢查
取消行政審批,簡化相關程序,減少報送信息量。由於缺乏稅務機關的審查和控制,非居民納稅人應自行判斷報表中信息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這裏特別需要註意的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涉及到很多稅收法規,以及很多證明材料。比如情況報告根據不同條款的處理分為四個附表,並與納稅申報表進行交叉核對。報告單填寫的信息不符合享受條約待遇條件的,不能申報享受條約待遇。
同時,稅務機關將加強後續管理,具體措施如下:1。報表和資料不足以證明非居民納稅人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的,或者非居民納稅人涉嫌偷稅的,可以要求非居民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限期提供其他補充資料,配合調查;2.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拒絕提供相關核查資料,或者逃避、拒絕、阻撓稅務機關進行後續調查,主管稅務機關無法核實其是否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的,可視為不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責令非居民納稅人限期繳納稅款;3.在後續管理過程中,主管稅務機關發現有必要適用稅收協定或國內稅法規定的壹般反避稅規則的,可以啟動壹般反避稅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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