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要求,通過實施安全生產風險分類監管,事故總量、死亡人數和重大事故持續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非煤礦山企業規模化、機械化、標準化、信息化水平明顯提高,礦井數量明顯減少。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科學化水平顯著提高,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得到更好落實。
意見明確,將對企業固有風險、設備設施、安全管理、人員素質、安全績效等風險因素進行綜合評估。結合安全生產標準化評級和專家咨詢結果,將企業按照風險程度由低到高分為A、B、C、d四個等級。
《意見》特別明確了應納入高風險等級進行重點監管的對象,包括:作業人員30人以上(含30人)、開采深度800米以上、“三下”開采和水文地質條件、工程地質條件或周邊環境復雜的地下礦山;邊坡高度超過200米,水文地質條件、工程地質條件或者周邊環境復雜的露天礦;庫容超過1億立方米、壩高超過200米、庫址地質條件或周邊環境復雜的尾礦庫;硫化氫含量超過20ppm、原油站儲罐容量超過3萬立方米、天然氣站凈化處理能力超過654.38+0萬立方米/日或周邊環境復雜的陸上油氣開采企業。
此外,《意見》還規定了地下礦山、露天礦山、尾礦庫和陸上油氣開采企業存在明顯安全隱患的各種情形,要求直接評為D級企業,依法從重處罰,責令限期整改隱患;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應當依法關閉。
意見提出,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風險分級評估的重要內容包括固有風險、設備設施、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企業人員素質和企業安全績效。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將根據企業風險變化情況及時調整風險等級,實施動態評估和分級。
在監管方面,還將突出差異化管理的特點,鼓勵A級企業加強自我管理,促進B級企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進C級企業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督促D級企業采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降低安全生產風險。